通山縣發展和改革局首違免罰事項清單

發布日期:2022-05-12 字體:【
通山縣發展和改革局首違免罰事項清單
序號處罰事項首違免罰的情形首違免罰的依據配套監管措施
1糧食收購企業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處罰
對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糧食收購的企業,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所有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應當建立糧食經營臺賬,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購進、銷售、儲存等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糧食經營臺賬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行政告誡、行政回訪
2對電力、石油加工、化工、鋼鐵、有色金屬和建材等企業未在規定的范圍或者期限內停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油發電機組或者燃油鍋爐的處罰
未依照法律規定停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設備的企業,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主席令第4號)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電力、石油石化、化工、鋼鐵、有色金屬和建材等企業未在規定的范圍和期限內停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油發電機組或者燃油鍋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綜合經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拆除該燃油發電機組和燃油鍋爐,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首違免罰依據:依據條例同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綜合經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首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可免于處罰。
行政約談、行政告誡
3對違反資源綜合利用條例的處罰
對違反資源綜合利用條例的企業,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湖北省資源綜合利用條例(2018修正)》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資源綜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罰款:(一)涉及資源綜合利用的建設項目不執行綜合利用工程與主體工程“三同時”的;(二)企業自身不利用廢棄物,又不支持其他企業利用的;(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不利用粉煤灰或煤矸石的;(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逾期不進行改造,不摻用粉煤灰、煤矸石的。首違免罰依據:依據條例同上,由縣級以上資源綜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首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可免于處罰。
預警提示、容缺執法、行政告誡
4對節約能源違法行為的處罰
對節約能源違法行為的企業,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五十四條: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開展現場調查,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并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六十八條:負責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機關違反本法規定,對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予以批準建設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首違免罰依據:依據條例同上,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首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可免于處罰。
預警提示、容缺執法、行政告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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