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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 ? 第一章 總則
? ? 第二章 備案
? ? 第三章 審查要求和審查建議
? ? 第四章 審查
? ? 第五章? 處理
? ?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 ?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參照《法規、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并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的文件。
第四條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維護法制統一,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監督職責,依法開展備案審查工作,保證黨中央令行禁止,保障憲法法律法規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促進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以下簡稱制定機關)提高規范性文件制定水平。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在常務委員會的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研究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的承擔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負責備案審查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落實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ǘ┴撠煴炯壢嗣翊泶髸捌涑瘴瘑T會規范性文件上報備案工作;
?。ㄈ┴撠焾笏蛡浒傅囊幏缎晕募蛯彶橐?、審查建議的接收、登記、研究、提出辦理建議、分送、處理、歸檔、信息收集與研究等工作;
?。ㄋ模┴撠熒霞壢嗣翊泶髸瘴瘑T會及其有關工作機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其主任會議等交辦的有關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事項;
?。ㄎ澹┴撠熞幏缎晕募浒笇彶榈慕M織、協調、聯系、服務、指導等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落實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加強與同級黨委、人民政府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的協作配合,加強與同級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關工作機構的協調聯系。
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密切與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的工作聯系,加強業務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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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備案
第八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以及對規章作出的解釋;
?。ǘ┛h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決定、命令、規定、辦法、細則、意見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和機構冠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ㄈ└骷壉O察委員會制定或者由其會同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指導監察工作的規定、辦法、細則、意見等規范性文件;
?。ㄋ模└骷壢嗣穹ㄔ?、人民檢察院制定或者由其會同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指導審判、檢察工作的規定、辦法、細則、意見、會議紀要、指引等規范性文件;
?。ㄎ澹┑胤叫苑ㄒ?、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授權制定的配套性規范性文件;
(六)其他依法應當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規范性文件。
第九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ㄒ唬┰O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以及對規章作出的解釋;
(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
(三)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
?。ㄋ模┢渌婪☉攬笏蜕弦患壢嗣翊泶髸瘴瘑T會備案的規范性文件。
有解釋權的機關對設區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規,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作出的解釋,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制定機關應當自規范性文件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備案。
報送備案時,應當一并提交符合統一格式標準和要求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應當包括備案報告、政府令或者公告、規范性文件文本及其說明等文件(以下統稱報備文件)。電子文件應當通過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與備案審查信息平臺(以下簡稱省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報送。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外的制定機關應當確定具體工作機構和專門人員,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報送備案工作。
第十一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報備文件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形式審查。
對符合報備范圍、報備文件齊全、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應當接收、登記備案,并通過省備案審查信息平臺發送電子回執;對報備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應當通知制定機關,同時通過省備案審查信息平臺退回并說明理由,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退回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按照要求重新報送備案。
對不符合報備范圍的,應當通知制定機關,同時通過省備案審查信息平臺退回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對登記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提出辦理建議,按照有關程序和職責分工及時分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審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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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審查要求和審查建議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為規范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權進行備案審查的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規范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權進行備案審查的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
第十四條 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應當寫明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名稱、審查的事項和理由。提出審查建議,還應當注明審查建議提出人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
審查要求和審查建議不符合規范要求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內告知提出審查要求的國家機關和提出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予以補正或者重新提出。
第十五條 對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范圍的審查要求,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及時接收、登記、提出辦理建議,分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審查研究、提出意見。
對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范圍的審查建議,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及時接收、登記、進行審查研究。必要時,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審查研究、提出意見。
對不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范圍的審查要求和審查建議,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內移送有權審查的機關處理,或者告知提出審查要求的國家機關和提出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向有權審查的機關提出。
第十六條 經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研究,審查建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啟動審查程序并告知提出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
(一)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已經修改、廢止或者失效的;
?。ǘ┐饲耙丫徒ㄗh審查的規范性文件與其制定機關作過溝通,制定機關明確表示同意修改或者廢止的;
?。ㄈ┐饲皩ㄗh審查的規范性文件的同一規定以相同或者相似理由提出,已有審查結論的;
(四)建議審查的理由不明確或者明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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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審查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依職權進行審查,對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依申請進行審查。
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涉及兩個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職責范圍的,有關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分別進行審查研究。
第十八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結合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和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要求,對事關重大改革和政策調整、涉及法律法規重要修改、關系公眾切身利益、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等方面的規范性文件組織開展專項審查。
在開展依職權審查、依申請審查過程中,發現可能存在共性問題的,可以一并對有關規范性文件組織開展專項審查。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時,可以通過書面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聽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人大代表、專家學者以及利益相關方的意見,或者委托第三方等對規范性文件進行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時,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審查要求的國家機關或者提出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了解有關情況,要求其補充有關材料。必要時,可以采取實地調研等方式,深入了解實際情況。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審查研究時,認為有必要進行共同審查的,可以召開聯合審查會議,并要求制定機關有關負責人到會說明情況。
有關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審查研究中有重大意見分歧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報告,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規范性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提出審查意見、研究意見。確需延長審查期限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審查研究中,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與黨中央決策部署不相符或者與國家改革方向不一致問題的,應當提出意見。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審查研究中,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下列違背法律、法規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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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c法律、法規規定,以及上級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等相抵觸的;
?。ㄈ┻`法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增加國家機關權力或者減少其法定職責的規范的;
?。ㄋ模┡c法律、法規規定明顯不一致,或者與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原則明顯相違背,旨在抵消、改變或者規避法律、法規規定的;
?。ㄎ澹┻`反授權規定的;
(六)違背法定程序的;
?。ㄆ撸┢渌`背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審查研究中,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明顯不適當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意見:
?。ㄒ唬┻`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的;
(二)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的規定明顯不合理,或者所規定的措施與制定目的明顯不匹配的;
?。ㄈ┮颥F實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不宜繼續施行的;
(四)其他明顯不適當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因現實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法律、法規修改、廢止,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發現已經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存在問題的,可以重新啟動審查程序。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審查研究中,認為規范性文件存在違背憲法規定、憲法原則或者憲法精神問題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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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處理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審查研究中,發現規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與制定機關溝通,或者采取書面形式對制定機關進行詢問。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其他工作機構經審查研究,認為規范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需要予以糾正的,應當書面提出建議修改或者廢止的審查意見、研究意見,交備案審查工作機構。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在將審查意見、研究意見交制定機關處理前,可以與制定機關溝通,要求其予以修改或者廢止。經溝通,制定機關同意對規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廢止并在十五日內書面提出明確處理計劃的,可以不再向其提出書面的審查意見、研究意見,審查中止;經溝通沒有結果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將書面的審查意見、研究意見交制定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查意見、研究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書面報送是否修改或者廢止的意見,并說明理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自收到書面意見之日起十日內向提出審查意見、研究意見的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予以反饋。
制定機關在前款規定時間內向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書面報送同意修改或者廢止的意見,并在六十日內按照審查意見或者研究意見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審查終止。
制定機關逾期未書面報送是否修改或者廢止的意見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向制定機關發函督促或者約談其有關負責人,要求制定機關限期書面報送處理意見。
第三十一條 制定機關不同意修改或者廢止的理由不成立,或者逾期未按照處理計劃和時限修改或者廢止,經溝通制定機關仍不予以修改或者廢止的,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依法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撤銷該規范性文件的議案、建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議案,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撤銷規范性文件的議案時,制定機關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并可以書面陳述意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經過審議,認為應當予以撤銷的,應當作出撤銷該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認為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對其制定的規章提出的不予修改或者廢止的理由不成立,或者制定機關逾期未按照處理計劃和時限修改或者廢止,經溝通制定機關仍不予以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認為該規章確需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將審查意見交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省人民政府研究處理。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省人民政府應當于六十日內書面反饋處理結果。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認為本級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其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提出的不予修改或者廢止的理由不成立,或者制定機關逾期未按照處理計劃和時限修改或者廢止,經溝通制定機關仍不予以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提請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認為該規范性文件確需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將審查意見交制定機關限期糾正。制定機關逾期不糾正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其他監督方式責令其糾正。
第三十四條 制定機關應當將修改后的規范性文件文本或者廢止的規范性文件名稱重新公布,并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報送備案。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經審查研究,認為規范性文件不存在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所列情形,但存在其他傾向性問題或者可能造成理解歧義、執行不當等問題的,可以函告制定機關予以提醒,或者提出有關意見建議。
第三十六條 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辦理結束后,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將辦理結果向提出審查要求的國家機關或者提出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進行反饋。
反饋采取書面形式,必要時也可以采取口頭形式。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發現本級人民政府部門和機構制定的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以外的文件,本行政區域內其他機關或者不屬于本級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國家行政機關以及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其他組織的文件,存在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向有權審查的機關提出審查建議。
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時,應當同時抄送制定機關的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審查工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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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建立健全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加強備案審查隊伍建設,配備專業人員,加強人員培訓和工作交流,加強信息化建設,提高備案審查工作質量和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完善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聯系溝通、人大代表參與、專家咨詢、信息共享等工作機制。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納入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要點、監督工作計劃,每年的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應當報告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接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上一年度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第四十一條 制定機關應當于每年一月底前將其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于每年第一季度將其本年度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報送接受備案的機關。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規范性文件備案情況核查通報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應當納入年度法治建設績效考核內容。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通報;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灰婪男新氊?,對備案審查工作不重視不部署,組織領導不力的;
?。ǘ┻t報、漏報、瞞報應當上報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及目錄,經督促仍不報送的;
?。ㄈ┙洶l函督促制定機關或者約談其有關負責人,要求其限期書面報送處理意見,制定機關仍不報送的;
?。ㄋ模┨岢霾挥栊薷?、廢止的理由經審查認為不成立,制定機關拒不糾正的;
?。ㄎ澹┏袚鷤浒笇彶楣ぷ鞯娜藛T未按照規定履行備案、審查職責,或者違反備案審查工作程序和時限要求,備案、審查不規范、不及時的;
?。┢渌婪☉斪肪控熑蔚那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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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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