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縣不動產登記中心關于簡化不動產非公證繼承手續的通告

發布日期:2023-08-25 字體:【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以控制成本為核心優化營商環境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辦發〔2022〕52號)精神,咸自然資規〔2023〕2號文件要求,持續推進"減證便民"行動,特就不動產非公證繼承登記手續予以簡化,并將相關工作通告如下:

一、適用范圍

申請人辦理不動產非公證繼承登記時,應向登記機構提交能夠證實發生繼承法律事實的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等材料。對于因歷史久遠、喪葬風俗等客觀原因,申請人窮盡取證途徑仍無法取得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結婚證明的,申請人本人可就上述待證事項向登記機構作出書面承諾,登記機構認為申請人符合告知承諾制適用條件的,可不再要求其提交難以獲取的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結婚證明,直接為其辦理繼承登記業務。

(一)適用告知承諾制的具體情形:

1.被繼承人死亡時已年滿80周歲,因歷史久遠、喪葬風俗等客觀原因,申請人窮盡取證途徑仍無法提供被繼承人父母死亡證明的;

2.被繼承人死亡時已年滿80周歲,申請人無法獲取被繼承人未婚且無子女證明的;

3.計劃生育政策實施之前,被繼承人生育一個子女,申請人無法出具獨生子女證明的;

4.戶籍證明上反映(外)祖父母和孫輩的關系,(外)祖父母和父(母)輩的關系證明,申請人無法獲取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的;

5.申請人能提供被繼承人的戶籍注銷證明,但無法提供確切死亡時間的;

6.被繼承人及其配偶未領取結婚證,屬于事實婚姻,戶籍證明反映夫妻關系但申請人無法獲取結婚時間的;

7.申請人提供解放初期的土地房產所有權存根上僅顯示"戶主和人口數量",未記載具體人員,可由申請人承諾相關人員與戶主的關系。

8.被繼承人、繼承人的人事檔案、戶籍摘抄等記載信息不完全一致(如名字同音混用、出生日期公歷和農歷混用、性別筆誤等),但絕大部分申請材料可以相互印證并形成證據鏈條的,其他繼承人也認可的。

9.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出具的被繼承人死亡證明、火化證明等材料無死亡時間信息,繼承人陳述被繼承人的死亡時間,其他繼承人也認可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1.申請人有失信被執行人記錄或其他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

2.申請人曾經虛假承諾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不動產登記的;

3.申請人聲稱已窮盡調查取證途徑,但登記機構通過電話確認、發函詢問、現場調查等方式發現申請人實際未積極主動調查取證的;

4.被繼承的不動產存在權屬爭議,或公示期間有異議的;

5.待證事項可由登記機構直接共享獲取的;

6.當事人拒絕簽署承諾書,拒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

二、工作流程

(一)申請人前往登記機構申請辦理繼承登記(非公證)業務,應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備齊全部申請材料。工作人員應對申請人是否符合告知承諾制適用條件進行研判:不符合適用條件的,應當場出具《不予受理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符合適用條件的,告知申請人承諾的方式和內容、虛假承諾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失信懲戒機制等。

(二)全體申請人應在受理人員見證下簽署《告知承諾書》,受理人員應就被繼承人死亡情況、親屬關系情況、檔案保存情況對全部繼承登記申請人進行詢問。

(三)受理人員應結合申請人提交的其他登記申請材料對申請登記情況進行分析和查驗。查驗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場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書》;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場予以受理。

(四)受理后,受理人員將擬登記的繼承登記事項及申請人承諾事項,在登記機構的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個工作日,公示期不計入辦理時限。

特此通告!

附件:不動產繼承登記(非公證)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

?



?

  • |
  • |
./t20230825_3248585_app.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