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縣村級債務管理辦法

索引號 : K26422872/2023-08187 文       號 :

主題分類: 政務公開 發文單位: 通山縣財政局

名       稱: 通山縣村級債務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 2023年03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發文日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村集體舉債管理,防止發生新的不合理債務,確保村級組織財務良性運轉,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促進鄉村振興。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制止發生新的鄉村債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5〕39號)、《湖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通山縣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通山政規〔2018〕8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村級債務,是指歷年來村集體經濟組織負有償還責任直接借入或拖欠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款項,包括金融機構貸款、單位借款、個人借款、應付未付款項等。

第三條?鄉(鎮)人民政府是本轄區村級債務的監督責任主體,應當設置債務規模警戒線、發布預警信息,規范村級債務核算,控制債務新增,做好債務清理核實和化解工作。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村級債務化解實施主體,承擔債務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全縣村級債務管理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紀委監委、財政、審計等縣直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對村級債務管理的監督工作。

第二章 財務管理

第四條 村級財務嚴格執行《通山縣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堅持“以收定支、量入為出”的原則,做好村級財務年度預決算,嚴禁以任何名義向金融機構、單位和個人借貸資金彌補收支缺口。

第五條 村級財務支出嚴格按照審批程序、開支范圍和標準執行,大力增收節支,嚴格控制非生產性支出,嚴禁公務接待、濫發補助、福利等不合法、不合規支出入賬。嚴格實行村務公開、民主理財制度,重大財務開支必須履行“四議兩公開”程序。

第六條 興辦村內公益事業,必須要有資金來源,嚴格執行“一事一議”的有關規定,履行“四議兩公開”民主決策程序,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嚴禁舉債建設。

第七條 各部門安排到村的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生產開發項目和各類宣傳、創建活動以及專項工作,嚴格按照“誰出政策、誰開口子、誰負責落實經費”,嚴禁村級組織舉債安排項目配套資金。嚴禁以任何形式要求村級組織出錢出物開展達標升級和檢查評比驗收活動,嚴禁向村級組織攤派報刊、書籍征訂和經費籌集任務。

第三章 存量債務管理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要全面開展村級債務清理核查、逐筆審核、張榜公示、民主評議、村社員股東認可后,鎖定村級債務數額,并按債務形成的原因,明確債務償還的責任,落實到單位或個人。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要根據清理核實、審核認定結果,按債務的舉債主體、債務來源和用途,逐筆建立債權債務臺賬,全額納入村級賬務核算管理。

第十條?實行村級債務半年報制度,于當年7月和次年1月的第一周,由村向鄉、鄉向縣逐級上報,掌握債務變化情況和原因,及時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第十一條 村級債務實行動態管理。建立村級債務縣、鄉(鎮)、村三級動態監控機制,鄉(鎮)、村應建立債務檔案資料。村干部離任應詳細結交債務手續。

第四章 新增債務控制

第十二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健全控債長效機制,規范村級舉債行為,堅持執行“八不準”原則,從源頭上防止新增債務的發生。

(一)不得以任何名義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彌補收支缺口;

(二)不得為企業貸款提供擔保或抵押;

(三)不得采取由施工企業墊支等手段上項目;

(四)不得舉債興建工程;

(五)不得滯留、挪用對村級組織的補助資金;

(六)不得舉債發放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解決辦公經費不足;

(七)不得鋪張浪費或隨意增加非經常性支出;

(八)不得“買稅賣稅”、虛增或隱瞞財政收入。

第十三條嚴禁非經營性負債,歷史債務未還清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債務,村集體因經營管理需要確需新增債務的,要嚴格執行新增債務申報制度。新增債務須先向鄉(鎮)人民政府申報,在落實還款來源的基礎上,本著“適度、可控、短期”的原則,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提出方案。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村務聯席會集體討論,提出舉債項目、金額、對象、利率、還款來源、還款時間等,形成書面意見。

(二)代表決議。由村兩委將初步方案向社員代表大會報告,并由理事會說明舉債可能造成的風險,聽取代表意見,形成書面決議。

(三)公開公示。經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舉債方案在村務公開欄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

(四)審核審批。村集體舉債總額10萬元(不含)以下,舉債方案經村務聯席會集體討論并公示后,填寫《通山縣村級舉債審批表(10萬元以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方可進行舉債;村集體舉債總額10萬元(含)以上的,舉債方案經應到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填寫《通山縣村級舉債審批表(10萬元及以上)》,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并進行公示后方可進行舉債。

(五)舉債款項開具《湖北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款收據》,連同會議決議、《通山縣村級舉債審批表》報代理會計入賬。

(六)舉債款項原則上要繳存入村集體經濟組織基本賬戶后通過轉賬支付。

第十四條??村集體應根據經營管理需要和債務償還能力,合理控制債務規模。連續3年年經營性凈收益20萬元以內的村,債務規模警戒線為10萬元;連續3年年經營性凈收益20萬至50萬元的村,債務規模警戒線為25萬元;連續3年年經營性凈收益50萬元至100萬元的村,債務規模警戒線為50萬元;連續3年年經營性凈收益超100萬元的村,債務規模警戒線為100萬元。超過債務規模警戒線的嚴禁繼續舉債。

第十五條?所有有債務的行政村制定“一村一策”債務化解方案,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六條??原則上村級舉債最高年利率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兩倍。

第五章 ?債務償還

第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要將村級債務化解作為村集體經濟組織班子任期內工作的重要內容列入目標責任考核和村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指導村集體經濟組織每年制定債務化解計劃和方案,努力增收節支,逐步化解債務。

第十八條?村集體經濟組織要認真分析債務形成原因和各類債務實際情況,通過清收債權、盤活資產、發展集體經濟、增收節支、停息減債等有效措施,積極化解債務。

第十九條?村級債務優先化解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公益事業發展等方面的債務,優先償還農戶、村級工程業主等個人債務,并約定優先償還債務本金。

第二十條?各類償還資金按照《通山縣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規定,通過村級賬戶直接償還到債權人,做到償還一筆、登記一筆、銷號一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對不按規定程序擅自舉債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誰批準、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嚴肅處理,根據《湖北省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產生不良債務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管理權限,由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給予相關負責人黨紀、政務處分。

第二十二條?對以舉債為名從中牟利的村干部,責令其將所得款項全部退回,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對不切合實際下達村級各類工程建設任務、升級達標計劃任務等原因造成村級債務的單位,追究相關單位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有關規定執行。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為準。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各鄉(鎮)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1

通山縣村級舉債審批表(10萬元以下)

舉債單位


舉債項目名稱


舉債渠道


舉債金額


償債資金來源


經濟情況

上年度經濟總收入 萬元;經營性收入 萬元;

已負債 萬元。

舉債用途


村務聯席會議意見


集體經濟組織意見




簽字:(蓋章)

)人民政府意見





簽字:(蓋章)

注:該審批表后要附村務聯席會議決議復印件。




附件2


通山縣村級舉債審批表(10萬元及以上)



舉債單位


舉債項目名稱


舉債渠道


舉債金額


償債資金來源


經濟情況

上年度經濟總收入 萬元;經營性收入 萬元;

已負債 萬元。

舉債用途


社員代表會議意見


村集體經濟組織意見




簽字:?(蓋章)

)人民政府意見






簽字:(蓋章)

注:該審批表后要附社員代表決議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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