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咸寧市因災倒損農村居民住房恢復重建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號 : K26422872/2021-06803 文       號 : 無
主題分類: 其他 發文單位: 市應急管理局
名       稱: 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咸寧市因災倒損農村居民住房恢復重建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1年01月29日
有效性: 有效 發文日期: 2021-01-29 15:54:14
索引號 :?011336909/2020-23076?文 ? ? ? 號 :?咸應急發〔2020〕11號
發文機構:?市應急管理局?主題分類:?應急管理
名 ? ? ? 稱:?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咸寧市因災倒損農村居民住房恢復重建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發布日期:?2020年12月17日
有效性:?有效
各縣(市、區)應急管理局:
《咸寧市因災倒損農村居民住房恢復重建工作的實施方案》已經市局黨委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咸寧市應急管理局
2020年8月12日
咸寧市因災倒損農村居民住房
恢復重建工作的實施方案
為認真做好我市2020年因災倒損農村居民住房恢復重建工作,切實幫助受災群眾重建家園,恢復正常生產和生活,現就全市開展因災倒損農村居民住房恢復重建工作,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2020年12月20日以前,全市需重建修繕農村因災倒損房屋全部完成恢復重建任務,確保因災倒損農房受災群眾春節前搬入新居。
二、重建原則
按照“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生產自救”的救災工作總方針,充分調動和發揮受災群眾的主觀能動作用,采取自建、購買、援建和幫建等多種形式相結合,以倒損房戶自建自修為主。
三、救助政策
(一)救助對象
救助對象為:2020年以來因自然災害造成以長期住為使用目的唯一住房倒塌或者嚴重損壞需恢復重建、靠自身能力無法解決居住問題的受災人員。
(二)救助標準
原則上按《湖北省因災倒損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救助指導標準》(鄂民政規〔2016〕1號)執行。按重建面積控制標準(家庭成員1-2人為50平方米、3-4人為70平方米、5人以上為80平方米),對應急管理部門認定的一、二、三類對象分別按照救助面積每平方米500-800元、300-500元、300元以下的標準實施救助;因災受損唯一住房修繕所需資金達4000元以上的,對一、二、三類對象分別按每戶不低于4000元、3000元、2000元的標準實施救助。
一類對象:主要包括分散供養特困戶、孤兒戶。
二類對象:主要包括低保戶,困難優撫對象家庭,主要勞動力殘疾一級、二級重度殘疾或因災死亡的家庭,家庭成員中患大病或因災重大傷殘導致生活特別困難的家庭。
三類對象:主要包括除上述一、二類對象以外的其他倒房恢復重建存在困難的家庭等。
(三)救助程序
各地要建立“以縣級人民政府為責任主體、鄉鎮黨委政府(街道)統一組織、鄉(鎮、街道)包村(社區)負責人和駐村(社區)干部分片負責、村(居)民委員會干部積極配合、應急管理部門重點抽查”的核災工作機制,加大災情核查力度,核定災情數據,建立災情核查臺賬,為受災人員救助提供詳實依據。在核實災情的基礎上,按照“戶報、村評、鄉審、縣定”的程序進行救助:
1.?受災人員向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或者由村(居)民小組向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提名。
2.?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民主評議小組對申請、提名對象進行民主評議,確定擬救助對象。
3.?村(居)民委員會將擬救助對象在村(居)民委員會公示欄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4.?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村(居)民委員會組織的民主評議確定異議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員會將擬救助對象名單、申請或者提名的材料、民主評議意見及其他有關材料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完成審核工作,并對審核上報的名單予以公示。
5.?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審核意見和村(居)民委員會提交的材料一并報縣級應急管理部門。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及時通知各鄉(鎮、街道)組織實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審批意見,及時發放救助資金。
四、實施步驟
(一)救助對象確定階段(8月15日-9月20日):各縣(市、區)對因災倒損民房戶嚴格按照“本人申請、民主評議、張榜公示、鄉鎮審核、縣級審批”的程序確定救助對象。縣(市、區)應急管理局應組織專人對所有倒損居民住房情況進行復核評估,及時完成審批工作。
(二)組織實施階段(9月15日-12月20日):各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要根據本地恢復重建數量、難易程度和救助資金籌措情況制定恢復重建方案,明確目標任務、實施步驟、救助標準、工作措施等。要逐級建立工作責任制,將恢復重建任務層層分解、落實到人。要組織協調各直屬部門、單位開展對口幫扶活動,對散居特困戶、重點低保對象以及其他特殊困難對象予以重點幫助和扶持。要建立恢復重建進度統計制度,根據核定需恢復重建和修繕對象分戶臺賬,各縣(市、區)應急管理局每月底向市應急管理局救災和物資保障科報送截至當月最后一天的恢復重建進度和經驗做法等情況,確保重建工作有序進行。
(三)驗收階段(12月1日-12月20日):各縣(市、區)組織工作組,對恢復重建的資金、政策落實及竣工、入住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對提前完成任務的地方提前驗收。
五、有關要求
(一)認真查災核災,精準識別恢復重建對象。要嚴格按照應急管理部《自然災害統計制度》規定,統計報送災情。要做好《因災倒塌損壞住房戶一覽表》填報工作,建立倒損農房臺賬,并按照“本人申請、民主評議、張榜公示、鄉鎮審核、縣級審批”的程序,確定恢復重建對象并建立分戶臺賬。對納入恢復重建對象的,要根據其家庭成員構成、經濟收入、身體狀況等進行分類,為恢復重建精準救助提供依據。
(二)科學制定救助標準,統籌使用恢復重建資金。堅持“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加大本級恢復重建救助資金投入力度,按照倒房重建補助標準,科學制定分類到戶的救助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關于全省因災倒損農村居民住房恢復重建的實施意見》(鄂政辦函〔2016〕79號)》要求,加強資金統籌管理,整合使用農村危房改造、生態搬遷、移民搬遷、避險搬遷、遷村騰地、對口幫扶、社會捐贈等方面的資金,重點用于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確保農村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救助資金到位。
(三)加強組織領導,嚴把工程質量關。要注重綜合防災和安全工作,確保農房重建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標準規范,符合防災抗災要求,將質量安全與提高效率相結合,抓好建房質量管理,保證重建房屋質量,好中求快,確保安全。
(四)嚴格督促檢查,確保恢復重建工作落實到位。各地應急管理部門要適時會同本級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對轄區內恢復重建工作進行督查,特別是加強對恢復重建救助資金的監管,及時發現解決問題。要加強對鄉鎮和村委會恢復重建工作的指導,建立核查負責制,加強民主評議,切實做好恢復重建對象及救助資金的公示、公開工作,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