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根據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有關要求,現就《湖北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草案修訂稿)》征求意見及說明予以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請于2023年11月22日前將意見和建議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向咸寧市生態環境局通山縣分局立法聯系點反饋。
附件:《湖北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草案修訂稿)》
?咸寧市生態環境局通山縣分局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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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
(草案修改稿)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資產配置
第三章??資產使用
第四章??資產處置
第五章??基礎管理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健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機制,保障職能履行和事業發展需要,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各級民主黨派機關、群團機關以及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是指行政單位、事業單位通過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資產:
(一)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
(二)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
(三)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
(四)其他國有資產。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具體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國有文物文化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保障性住房、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實行政府分級監管、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直接支配的管理體制。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應當遵循安全規范、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實現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機制,審查、批準重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事項。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履行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綜合監管職責,制定本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編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級機關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相關部門根據職責規定,按照集中統一、分類分級原則,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優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第七條??各部門根據職責負責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制定完善本部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各部門所屬單位負責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明確內部控制管理的主體、范圍、程序和責任。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依法委托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實施部分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并對相關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資產配置
第九條??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配置包括調劑、購置、建設、租用、接受捐贈等方式。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按照科學規范、公平合理、厲行節約、綠色環保的原則,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分類制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配置標準,明確通用資產、專用資產等各類資產配置的數量、價值、等級等,并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政策、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變化、科學技術進步等因素適時調整。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標準配置國有資產;沒有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國有資產。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國有資產統一調劑制度,對超標準配置、長期閑置和低效運轉的國有資產進行調劑,提高資產利用率。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優先通過調劑方式配置資產。可以調劑的,優先在本部門本單位內部調劑利用,推進跨部門、跨區域、跨級次資產調劑。不能調劑的,可以采用購置、建設、租用等方式。
第十二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合理選擇資產配置方式,資產配置重大事項應當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程序;需要立項的,依照相關項目管理規定執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資產價值較高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進行評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公共基礎設施等建設類項目,應當依法落實資金來源,加強預算約束,防范政府債務風險,并明確公共基礎設施等項目的管理維護責任單位。
第十三條??資產租用應當遵循公開公平、控制成本、節約資金、方便使用的原則。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及開展臨時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資產的,原則上通過租用方式解決。
第三章??資產使用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業單位依法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于本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投資、對外擔保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于保障事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事業單位不得利用財政撥款和財政撥款結轉結余對外投資,不得買賣期貨、股票,不得購買各種企業債券、各類投資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者進行金融風險投資。
第十五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經批準可以出租、出借的,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依法采取公開競價、協議招租等方式。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當有利于事業發展和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對外投資、擔保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履行審批程序。未經批準,不得對外投資、擔保等。
第十七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接受捐贈的資產,應當按照捐贈約定的用途使用;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征得捐贈人的同意。捐贈人意愿不明確或者沒有約定用途的,應當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八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建立無形資產使用管理制度,加強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特許經營權、商譽、數據等無形資產的管理和保護,充分發揮無形資產的價值。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共享共用機制,推進共享共用信息化平臺建設,引導和鼓勵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跨部門、跨地區、跨級次共享共用。
各部門及所屬單位應當在確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進本單位大型設備等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對提供方給予合理補償。
第四章??資產處置
第二十條??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劃轉、對外捐贈、轉讓、置換、報廢、損失核銷等。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經集體決策,按照規定的權限履行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審批程序并及時處置,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發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或者部分職能、業務調整等情形,應當對資產進行清查,符合評估情形的,應當進行評估,按照有關權限和規定辦理相關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劃轉、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轉讓,應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或者有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采取拍賣、招標投標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對下列資產及時予以報廢、報損:
(一)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資產;
(二)涉及盤虧、壞賬以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三)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資產;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資產。
第二十四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處置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應當權屬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應當明晰權屬后再予以處置。
第二十五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處置電子廢棄物的管理制度,對電子廢棄物以及涉密資產進行專業處置。電子廢棄物由具備專業資質的單位處置,涉密資產由保密部門集中處置。
第五章 ?基礎管理
第二十六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臺賬,依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不得形成賬外資產。資產發生變動時,應當及時調整相關資產臺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本單位的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對賬。出現資產盤盈盤虧的,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處理,做到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第二十七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采用建設方式配置資產的,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資產交付手續,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已交付但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會計制度估計價值入賬,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確認資產價值。
第二十八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委托資產評估機構對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資產用于有償轉讓、置換的;
(二)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三)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個人的;
(四)確定涉訟資產價值的;
(五)事業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的;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無法進行會計確認入賬的資產,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參照資產評估方法進行估價,并作為反映資產狀況的依據。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進行清查:
(一)根據本級政府部署要求;
(二)發生重大資產調撥、劃轉以及單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等情形;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毀損、滅失;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
(五)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
(六)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發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
(七)其他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情形。
資產清查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單位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和完善制度等。
第三十一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在資產清查中發現賬實不符、賬賬不符的,應當查明原因予以說明,并隨同清查結果一并履行審批程序,根據審批結果及時調整資產臺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績效管理評價體系,推動實施國有資產績效評價,并將績效評價的結果作為國有資產配置、處置的重要依據。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績效指標和標準,有序開展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工作,推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實現資產管理科學化、精細化。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制度,依托全省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推進資產管理網上辦理和信息共享,實現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國庫管理、財務管理、政府采購管理等業務的融合和銜接。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實行信息化管理,及時錄入、更新資產管理信息,保證資產信息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各部門所屬單位應當每年編制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逐級報送相關部門。
各部門應當匯總編制本部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報送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依法依規認真、如實編寫國有資產報告,不得瞞報、虛報、漏報國有資產情況,并對資產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匯總本級和下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編制工作,全面客觀真實反映國有資產及其管理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報表體系,從價值和實物等方面反映國有資產規模、結構、分布等存量情況和配置、使用、處置、收益等變動情況。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納入政府工作報告,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開展專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法定監督方式,依法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履行監督職責。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下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落實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的監管要求,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落實情況。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
各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對所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依法進行監督。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依法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根據需要可以對有關部門、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開展專項審計調查,并監督審計查出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第四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接受檢舉、控告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并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配置、使用、處置國有資產未按照規定經集體決策或者履行審批程序;
(二)超標準配置國有資產;
(三)未按照規定辦理國有資產調劑、調撥、劃轉、交接等手續;
(四)未按照規定履行國有資產拍賣、報告、披露等程序;
(五)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國有資產清查;
(七)未按照規定設置國有資產臺賬;
(八)未按照規定編制、報送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九)未按照規定出租、出借國有資產。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全資企業或者控股企業的資產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五條??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國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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