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寧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咸環通罰字〔2024〕14號
索引號 : K26422872/2024-29059 文       號 : 無
主題分類: 其他 發文單位: 咸寧市生態環境局
名       稱: 咸寧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咸環通罰字〔2024〕14號 發布日期: 2024年11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發文日期:
咸寧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 定 書
咸環(通)罰〔2024〕14號
?
通山照陽水晶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6月22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未按照突發環境事件專項應急預案的要求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在持續降雨即將造成開料工序污水沉淀池滿溢時,使用臨時抽水泵將沉淀池污水抽至壓泥機濾水排放管道后引流至排放口巴氏槽,最終排入水晶工業園污水收集管網。屬違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居民身份證復印件3份,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你單位法人身份及法定代表人、廠長、水晶工業園攔截總站操作工的身份;
2.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復印件1份、水晶制品加工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復印件1份、排污許可登記復印件1份,證明你單位環保手續辦理情況;
3.專項應急預案復印件1份,證明你單位在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采取的應急措施;
4.小型企業說明書一份,證明你單位屬于小微企業;
5.2024年6月22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含現場勘察平面圖1份)、現場照片4張,證明你單位設置臨時抽水泵將開料工序污水沉淀池污水抽至壓泥機濾水排口,后排入水晶工業園污水收集管網的事實情況;
6.2024年8月14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你單位未按照突發環境事件專項應急預案的要求,在因持續降雨即將造成開料工序污水沉淀池滿溢時,使用臨時抽水泵將沉淀池污水抽至壓泥機濾水排放管道后引流至排放口巴氏槽,最終排入水晶工業園污水收集管網的違法事實情況;
7.2024年8月14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你單位因持續降雨即將造成開料工序污水沉淀池滿溢時,使用臨時抽水泵將沉淀池污水抽至壓泥機濾水排放管道后引流至排放口巴氏槽,最終排入水晶工業園污水收集管網前確有向水晶工業園攔截總站進行提前報備的事實情況;
8.執法人員的執法證復印件1份,證明現場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企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隔離等應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進入水體,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9月4日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咸環(通)罰告〔2024〕13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及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你單位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企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的規定,對照《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2021年版)》總表【1】:經濟承受度裁量基準表和《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2021年版)》表【18】:違反水污染事故應急規定罰款幅度裁定。我局擬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貳萬柒仟元整(¥27000.00)。
限你單位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407室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咸寧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咸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咸安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
??????????????????????????咸寧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