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寧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咸環(通)罰〔2024〕11 號
索引號 : K26422872/2024-29711 文       號 : 無
主題分類: 其他 發文單位: 咸寧市生態環境局
名       稱: 咸寧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咸環(通)罰〔2024〕11 號 發布日期: 2024年11月13日
有效性: 有效 發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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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寧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咸環(通)罰〔2024〕1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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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昱山竹制品有限公司:
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6月6日對通山昱山竹制品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通山昱山竹制品有限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通山昱山竹制品有限公司竹炭加工生產項目2023年4月投入生產,未通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竣工自主驗收,屬于未驗先投的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憑:
1、2024年6月6日、7月19日、7月29日《咸寧市生態環境局通山縣分局調查詢問筆錄》各1份,證明通山昱山竹制品有限公司竹炭加工生產項目未通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竣工自主驗收的違法情況; ???????????
2、2024年6月6日《咸寧市生態環境局通山縣分局現場勘察筆錄》1份,(含現場勘察圖1份、現場勘察照片3張)證明通山昱山竹制品有限公司竹炭加工生產項目未通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竣工自主驗收的違法情況; ?????????????????????
3、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法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通山昱山竹制品有限公司的身份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況; ??????????????????????????????????????????????????????????????????????????????
4、通山昱山竹制品有限公司用電明細表1份,證明通山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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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竹制品有限公司竹炭加工生產項目已實際投入生產的情況;
5、通山昱山竹制品有限公司小微企業證明1份,證明通山
昱山竹制品有限公司企業劃型情況;
6、執法人員的執法證復印件1份,證明現場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7月30日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咸環通罰告〔2024〕10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及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你單位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一):“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的規定。并對照《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表5,配套環保設施未建成投入生產使用的罰款幅度裁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20萬元(貳拾萬元整)。
限你單位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407室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咸寧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咸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咸安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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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寧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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