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寧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咸環(通)罰〔2024〕13號

索引號 : K26422872/2024-29713 文       號 :

主題分類: 其他 發文單位: 咸寧市生態環境局

名       稱: 咸寧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咸環(通)罰〔2024〕13號 發布日期: 2024年11月13日

有效性: 有效 發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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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寧市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環()罰〔20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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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銀琦康裕種養殖專業合作社:

我局于2024年7月31日對你單位進行了現場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養殖場養殖廢棄物未經無害化養殖廢棄物向廠區北面排放,匯入黃沙河,對周邊環境造成影響。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憑:

1.2024年7月31日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年7月31日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回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證明當事人已辦理生態環境部門相關手續的情況。

3.2024年7月31日現場拍攝照片1份,證明該養殖場違法排污事實。

4.2024731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現場勘察平面圖1份,證明該養殖場違法排污事實

5.202481日調查詢問筆錄1證明該養殖場違法排污事實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812日向你單位送達了《咸寧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咸環(通)罰告2024〕12號)告知你單位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及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你單位未進行陳述、申辯,逾期也未要求舉行聽證,視為你單位放棄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的權利。

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后,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農牧等有關部門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核查,并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的規定,對照《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100,超標、超總量或直排的罰款幅度裁定的罰款幅度裁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貳萬仟元整(25000.00元)。

限你單位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407室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咸寧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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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寧市生態環境局

20248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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