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對養老服務有哪些扶持政策?清單來了!

索引號 : K26422872/2023-39311 文       號 :

主題分類: 其他 發文單位: 湖北省

名       稱: 湖北對養老服務有哪些扶持政策?清單來了! 發布日期: 202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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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對養老服務有哪些扶持政策?清單來了!

20194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意見》指出,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養老服務。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報告對養老服務工作的部署,為打通“堵點”,消除“痛點”,破除發展障礙,健全市場機制,持續完善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確保到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養老服務的基礎上,有效滿足老年人多樣化、多層次養老服務需求,老年人及其子女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顯著提高。

根據《意見》要求,省民政廳對湖北現有相關養老服務扶持政策進行了梳理匯總,現予以公布。

目錄

1.湖北省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和建設補助政策

2.湖北省養老服務設施運營補貼政策

3.湖北省養老服務人才培養政策

4.湖北省養老服務用地優惠政策

5.湖北省養老服務稅費優惠和金融支持政策??

湖北省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和建設補助政策

1政策依據

1.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430號)

2.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北省老齡事業發展和養老體系建設“十三五”規劃的通知 (鄂政發〔201722號)

3.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744號)

4.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城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意見 (鄂政辦發〔201283號)

5.湖北省民政廳??湖北省國土資源廳??湖北省財政廳??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推進城鎮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工作的通知(鄂民政發〔201453號)

6.湖北省民政廳??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0個單位關于支持社會力量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鄂民政發〔201516號)

2具體政策

1.各級政府用于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要將50%以上用于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并隨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2.各市州縣要根據國家和省老齡事業發展和養老體系建設“十三五”規劃,與本地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化規劃、區域規劃等相銜接,結合實際組織編制市州縣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規劃。要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老年人口分布及養老服務需求等情況,進一步擴大面向居家社區、農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服務資源,結合實際提出養老床位結構的合理比例,到2020年護理型床位占當地養老床位總數的比例應不低于30%。

3.各地在制定完善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時,必須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分級規劃設置養老服務設施。凡新建城區和新建居?。ㄐ。﹨^,按每百戶不少于20平方米的標準建設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區和已建成居?。ㄐ。﹨^無養老服務設施或現有設施沒有達到規劃和建設指標要求的,要限期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開辟養老服務設施,不得挪作他用。

4.加大對養老服務業發展的財政資金投入。有條件的地區,可設立專項扶持資金。充分利用支持服務業發展的各類財政資金,探索采取建立產業基金、PPP等模式,支持發展面向大眾的社會化養老服務產業,帶動社會資本加大投入。各地要進一步提高對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建設補貼和運營補貼標準,對新建機構每張床位給予不低于1500元、改造和租賃用房每張床位給予不低于1000元一次性補助(每個機構最高補貼不超過500張床位)。具體補貼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由縣(市、區)民政部門核定發放一次性建設補貼。

湖北省養老服務設施運營補貼政策

1政策依據

1.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430號)

2.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北省老齡事業發展和養老體系建設“十三五”規劃的通知 (鄂政發〔201722號)

3.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城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意見 (鄂政辦發〔201283號)

4.湖北省民政廳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0個單位關于支持社會力量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鄂民政發〔201516號)

5.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制定和實施老年人照顧服務項目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812號)

2具體政策

1.對提供相同服務的民辦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給予同等運營補貼政策,按收住失能對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其他對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標準給予補貼。補貼依據實際服務老年人數量發放,對服務失能老年人的補貼標準應予以適當傾斜。相關補貼具體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由縣(市、區)民政部門核定發放運營補貼資金。

2.支持專業化服務組織運營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有條件的地方對專業化服務組織租賃場所或自建、購買場所開辦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的,予以場所租金補貼或建設補助。對提供失能老年人照料服務的城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和農村幸福院,可比照民辦養老機構給予護理型床位運營補貼。

湖北省養老服務人才培養政策

1政策依據

1.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430號)

2.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衛計委等部門關于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實施意見的通知》(鄂政辦發〔201636號)

2具體政策

1.本省養老機構與具有本省戶籍的就業困難人員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了社會保險費的,可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對在養老機構就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執行與醫療機構、福利機構相同的執業資格、注冊考核政策。要保障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工資福利待遇,對取得國家養老護理員職業資格證書、連續從業2年以上的人員,各地可給予養老護理員特殊崗位補貼或一次性獎勵。

2.對參加養老服務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合格的勞動者按規定給予培訓補助。完善職能技能等級與養老服務人員薪酬待遇掛鉤機制。

3.在養老機構從事醫護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在申報、評定職稱時,與醫療衛生機構醫護人員同等對待,并按有關規定落實相關待遇。

4.鼓勵符合條件的執業醫師到養老機構、社區老年人照料機構內設的醫療衛生機構多點執業。

5.支持高等學校和職業院校完善養老服務與管理相關專業課程體系,培養老年服務管理、老年醫學、康復護理、膳食營養、心理健康、養老社工等緊缺人才。依托養老機構,建立市場導向型養老護理與管理從業人員培訓基地,鼓勵培訓基地與高校、職業學院合作培養人才。在養老服務機構中培養選拔優秀護理員,并為其提供居住落戶、住房保障、子女就學等政策扶持。

湖北省養老服務用地優惠政策

1政策依據

1.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430號)

2.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北省老齡事業發展和養老體系建設“十三五”規劃的通知 (鄂政發〔201722號)

3.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744號)

4.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城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意見 (鄂政辦發〔201283號)

5.湖北省民政廳??湖北省國土資源廳??湖北省財政廳??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推進城鎮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工作的通知(鄂民政發〔201453號)

6.湖北省民政廳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0個單位關于支持社會力量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鄂民政發〔201516號)

2具體政策

1.各市州縣人民政府要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國有建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中統籌考慮養老服務用地布局,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擴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供給,優先保障供應。新增養老服務用地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應當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予以安排。統籌利用閑置資源發展養老服務,相關職能部門應按程序依據規劃調整其土地使用性質。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建設養老設施,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的前提下,允許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企事業單位、個人對城鎮現有空閑的廠房、學校、社區用房等進行改造和利用,舉辦養老服務機構,經有關部門批準臨時改變建筑使用功能從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且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的,五年內土地使用性質可暫不作變更。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可依法使用農民集體土地。對在養老服務領域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方式的項目,可以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建設。

2.對社會力量興辦的養老服務項目,按床位數100張、300張和500張的標準,分別列入縣(市、區)、市(州)和省級服務業重點項目,優先給予用地保障。

3.經養老主管部門認定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其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社會力量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經養老主管部門認定后同意變更為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其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辦理協議出讓(租賃)土地手續,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以租賃、出讓等有償方式供應,原則上以租賃方式為主。土地出讓(租賃)計劃公布后,同一宗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供地。

4.新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依據規劃單獨辦理供地手續的,其宗地面積原則上控制在3公頃以下。有集中配建醫療、保健、康復等醫衛設施的,不得超過5公頃。

5.鼓勵社會力量通過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等模式整合改造閑置社會資源發展養老服務,鼓勵盤活存量用地用于養老服務設施建設。

(一)改造利用現有閑置廠房、社區用房等興辦養老服務設施,符合《劃撥用地目錄》且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的,五年內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價,土地使用性質也可暫不作變更。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內增加養老服務設施建筑面積的,可不增收土地價款。

(二)城市經濟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轉型成養老服務設施的,報縣(市、區)民政、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規劃等部門備案。五年內可暫不辦理土地和房產功能變更手續,滿五年后繼續用于養老服務設施的,可由產權人按有關規定辦理使用功能變更手續。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盤活本集體建設用地存量,為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興辦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可以依法使用農民集體建設用地。鼓勵村三產留地優先用于發展養老服務。

6.嚴禁養老設施建設用地改變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搞房地產開發,嚴禁改變養老服務性質及服務設施用途。

養老服務稅費優惠和金融支持政策

1政策依據

1.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430號)

2.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北省老齡事業發展和養老體系建設“十三五”規劃的通知 (鄂政發〔201722號)

3.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744號)

4.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城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意見 (鄂政辦發〔201283號)

5.湖北省民政廳??湖北省國土資源廳??湖北省財政廳??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推進城鎮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工作的通知(鄂民政發〔201453號)

6.湖北省民政廳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0個單位關于支持社會力量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鄂民政發〔201516號)

2具體政策

(一)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對經民政部門備案的民辦養老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免征增值稅;養老機構在資產重組過程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民辦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取得的收入,按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

2.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第一條規定,養老服務機構符合小微企業條件的,其取得的養老服務收入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第一條規定,對民辦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

(四)耕地占用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11號)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對經批準設立的民辦養老院內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顧的場所免征耕地占用稅。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及電、水、氣、熱價格

1.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免征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減半征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養老機構提供養老服務適當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用電、用水、用氣等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辦理通信、有線電視、燃氣等業務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應優惠。

2.非營利性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實體比照非營利性養老機構享受相關稅費減免政策。

(六)金融等扶持政策

1.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以養老服務機構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產權明晰的房產等固定資產和應收賬款、動產、知識產權、股權等抵質押,提供信貸支持,滿足養老服務機構多樣化融資需求。

2.對社會力量舉辦的養老服務實體,當年新招用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退役軍人、高校畢業生和農村勞動者達到在職職工人數規定比例的,可按規定申請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由財政部門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展期不貼息),中央財政和貸款所在地財政各承擔一半 。

3.鼓勵民辦養老服務業投保責任保險,保險公司承保責任保險。養老機構運營補貼中,應當確定一定比例專項用于支付養老機構責任保險費用。民辦養老機構的保險費,地方人民政府從上級補助資金和各級留存福彩公益金中一般按實際應繳保費的50%給予定額保費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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