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稿】關于公開征求《通山縣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意見的公告
索引號 : K26422872/2023-08553 文       號 : 無
主題分類: 政務公開 發文單位: 通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名       稱: 【征求意見稿】關于公開征求《通山縣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意見的公告 發布日期: 2023年03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發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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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解決我縣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改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根據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縣人社局代縣政府起草了《通山縣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并在征求部分鄉鎮和縣直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了進一步修改和完善。為充分發揮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規范性文件的透明度,不斷提高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制發質量,現在網上廣泛征求意見,廣大市民可從2023年3月10日起30日內將自己的意見和建議以書面或郵件方式提交。感謝支持!
通信地址:通山縣農村社會保險管理局郵政編碼:437600
聯系人:徐麗娜電子郵箱:18754818@qq.com
電話:0715-2880039(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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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關于《通山縣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起草說明
2.關于《通山縣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注:根據《湖北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且期限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通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3月10日
關于《通山縣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實施辦法》起草說明
一、制定《通山縣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意圖
制定《通山縣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切實解決我縣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改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證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二、制定《辦法》的法律依據
根據《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指導意見》(鄂政發〔2014〕53?號)和《咸寧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咸政辦發〔2015〕36?號)等文件規定的要求,結合通山實際,制定本辦法。
三、制定《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全文包括八大部分二十一條。第一部分明確本辦法制定的依據、工作原則;第二部分明確保障范圍和對象:本辦法的保障范圍和對象,必須符合五項條件;第三部分明確了補償標準和工作規程:縣政府為被征地農民給予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其補償標準按照不低于被征地時咸寧市上年度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3?倍確定;第四部分參保辦法:本辦法實施后按規定統一為新產生的被征地農民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第五部分統籌解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問題:實施前已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問題,所需資金由縣政府統籌安排;第六部分資金管理: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資金管理制度;第七部分組織保障:此項工作列入目標責任制考核體系,確保必要的工作人員、工作經費,加強組織領導和督查落實,建立責任追究制度;第八部分附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按《湖北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實施細則》執行,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四、起草《辦法》及征求意見情況
2022年12月,根據縣政府領導的意見,縣人社局著手起草《辦法》,形成文件初稿,并征求通羊鎮、大路鄉、南林橋、黃沙鋪鎮、九宮山鎮、廈鋪鎮人民政府、公安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農業農村局、財政局等單位和部門的意見,并經過多次會商討論,在此基礎上于2023年3月形成了《辦法》(送審稿)。
五、請求縣政府研究解決事項
請縣政府審核并印發《通山縣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通山縣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指導意見》(鄂政發〔2014〕53號)和《咸寧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咸政辦發〔2015〕36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我縣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改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證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機制,實行“先保后征”工作制度。縣人民政府給予被征地農民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資金不落實的征地項目,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不予申報征地。
第二章保障范圍和對象
第三條本辦法的保障范圍和對象,必須符合以下五項條件:
(一)承包地被縣級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二)被征地時持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三)被征地時戶口在征地所在地;
(四)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含0.3畝);
(五)被征地時年滿16周歲。
第三章補償標準和工作規程
第四條縣政府為被征地農民給予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其補償標準按照不低于被征地時咸寧市上年度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3倍確定。
對被征地時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的人員,按照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標準給予全額補償;對被征地時60周歲以下(59周歲至16周歲)的人員,年齡每降低1歲,補償標準按全額補償的1%遞減。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資金列入征地成本,不得減免,由縣政府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統籌解決,優先足額安排。
第五條建立全縣統一、規范的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償工作流程。
(一)摸底調查。縣人民政府公布擬征收土地告知書后,當地鄉鎮政府會同當地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經管)等部門根據擬征收土地告知書有關事項,在20個工作日內對擬征收土地所涉及被征地農民相關情況進行調查,組織村(社區)委會、村民小組據實填寫擬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基本情況調查統計表(附件1)由被征地農民本人簽字確認,在集體組織內公示滿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基層農業農村(經管)部門初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基層農業農村(經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核,并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二)對象審核。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擬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基本情況調查統計表,在5個工作日內匯總填報擬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符合享受養老保險補償對象匯總審核表(附件2),報縣公安、農業農村(經管)、自然資源和規劃門審核,縣公安、農業農村(經管)、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蓋章,并報送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三)預存資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補償標準,對每個擬享受養老保險補償對象的補償標準進行測算,填寫擬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資金測算表(附件3);征地報批前,縣人民政府將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補償資金預先存入縣級財政部門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縣級財政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開具預存款資金到賬憑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縣財政部門開具的預存款資金到賬憑證,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關于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資金預存情況的審核意見(附件4),一并作為縣人民政府征地報批請示文件的附件上。
(四)公示確認。征地項目依法批準后,被征地所在鄉鎮政府對最終確定的享受養老保險補償對象及標準按村(組)予以公示。
(五)補償資金結算。征地項目依法批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財政部門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最終核定的養老保險補償金額,對預存資金(含利息)實行多退少補。征地項目未獲批準的,由財政部門將預存資金(含利息)從預存資金專戶全部返還縣政府的指定賬戶。
征地項目依法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財政部門將養老保險補償資金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將養老保險補償資金記入被征地農民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四章參保辦法
第六條本辦法實施后按規定統一為新產生的被征地農民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一)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縣人民政府給予的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資金全部劃入其個人賬戶。
(二)被征地時男60周歲、女55周歲及以上的未參保人員,統一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三)被征地時男16周歲至59周歲、女16周歲至54周歲人員,根據國家現行政策,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均應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被征地后在用人單位就業的,依法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七條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納職工養老保險費不足15年的,根據自愿,可申請延長繳費年限,延長繳費滿5年后,繳費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并按職工辦理退休和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不愿延長繳費年限的,可按規定將其職工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按城鄉居民辦理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
第八條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關政策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相關政策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九條被征地時已年滿60周歲的人員,在已享受原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基礎上,根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資金,加發個人賬戶養老金,其計發月數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計發辦法,按被征地時的實際年齡確定。被征地時年齡高于70周歲的,其計發月數一律按56個月確定。
第十條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納職工養老保險費不足15年的,申請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其按靈活就業人員由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全部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一條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統籌解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問題
第十二條統籌解決《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6〕29號)下發后至《省人民政府關于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指導意見》(鄂政發〔2014〕53號)實施前已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問題,所需資金由縣政府統籌安排。
第十三條被征地農民未獲得政府養老保險補貼的人員,按2015年實際年齡和新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辦法為其計算養老保險補償資金標準,在其年滿60周歲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同時,由縣政府按此標準為其加發養老保險補貼。本辦法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及以上的,其養老保險補貼計發月數,按其實際年齡確定。
第六章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資金管理制度。
(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資金按照社會保障基金相關規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資金信息納入社會保障卡管理,明確記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資金個人權益信息,接受被征地農民監督。
第七章組織保障
第十五條縣人民政府將此項工作列入目標責任制考核體系,確保必要的工作人員、工作經費,加強組織領導和督查落實,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審核被征地農民的失地面積和享受養老保險補償的具體對象,并按照職責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各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農民參保補償工作。發展改革部門加強對城鎮化建設中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的指導。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審核土地征用的合法性、被征地農民失地面積,并會同鄉鎮政府確認應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的對象。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征地時農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積界定、核實工作。公安部門負責提供被征地農民的戶籍及個人身份信息。財政部門負責協調落實和管理相關資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為被征地農民辦理參保手續、養老保險補償資金計入個人賬戶和養老保險待遇計發等工作。審計、監察部門負責對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監察、公務員管理部門負責對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十九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按《湖北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條本方案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附件1:擬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基本情況調查統計表
附件2:擬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符合享受養老保險補償對象匯總審核表
附件3:擬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資金測算表
附件4:關于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資金預存情況的審核意見
附件5: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符合享受養老保險補償對象增減情況統計表
附件6: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資金核定表
附件7: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資金記入個人賬戶告知書
附件1
擬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基本情況調查統計表
村(居)委會(蓋章):經辦人(簽名):填報時間:年月日
擬征收土地告知書發布時間:年月日擬征收土地告知書文號:項目名稱:
序號 | 姓名 | 性別 | 出生 年月 | 居民身份證號碼 | 戶籍地址 | 家庭人員情況 |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土地承包合同的編號 | 家庭承包 耕地面積 (畝) | 家庭被征 耕地面積 (畝) | 征地后家 庭人均耕 地面積 (畝) | 是否符合享 受養老保險 補償條件 | 本人簽字及聯系電話 | |||
戶主 姓名 | 戶籍人口數 | ||||||||||||||
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初審意見: 審核人(簽名): 單位(蓋章): 年月日 | 所在地基層農業農村(經管)部門初審意見: 審核人(簽名): 單位(蓋章): 年月日 | 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意見: 審核人(簽名): 單位(蓋章): 年月日 |
說明:1、本表由村(居)委會在調查摸底基礎上據實填寫;2、本表一式五份,村(居)委會、公安派出所、農業農村(經管)站、鄉鎮、縣人社部門各一份;3、如本表中沒有符合享受養老保險補償條件的人員,由鄉鎮人民政府直接報縣政府,并分別抄送縣人社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
附件2
擬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符合享受養老保險補償對象匯總審核表
鄉鎮人民政府(蓋章):
經辦人(簽名):填報日期:年月日
序號 | 姓名 | 性別 | 出生年月 | 居民身份證號碼 | 擬征收土地 告知書發布 時年齡 | 擬征收土地告知書 | |||
文號 | 下發時間 | ||||||||
合計 | 人符合享受養老保險補償條件。 | ||||||||
縣公安部門審核意見: 審核人(簽名): 單位(蓋章): 年月日 | 縣農業農村(經管)部門審核意見: 審核人(簽名): 單位(蓋章): 年月日 |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核意見: 審核人(簽名): 單位(蓋章): 年月日 |
說明:1、本表由鄉鎮政府根據村(居)委會上報《擬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基本情況調查統計表》(附件1)填寫;2、按順序送縣以上以公安部門、農業農村(經管)部門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核;3、本表一式五份,鄉鎮留存一份,縣人社部門、公安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農業農村(經管)部門各一份。
附件3
擬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資金測算表
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蓋章):經辦人(簽名):填報時間:年月日
鄉鎮 | 序號 | 姓名 | 性別 | 出生年月 | 居民身份證號碼 | 補償資金測算 | 備注 | |||
擬征收土地 告知書發布 時年齡 | 計算補償標準基數(元) | 年齡對應 補償系數 (100%-56%) | 擬享受養老 保險補償標準(元) | |||||||
小計 | 鄉鎮有人符合享受養老保險補償條件;測算養老保險補償資金總額元。 | |||||||||
小計 | 鄉鎮有人符合享受養老保險補償條件;測算養老保險補償資金總額元。 | |||||||||
合計 | 截止年月日(發布擬征收土地告知書時間),擬征地項目有人符合享受養老保險補 償條件;測算養老保險補償預存資金總額元。 |
說明:1、本表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依據《擬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基本情況調查統計表》(附件1)和《擬征地項目養老保險補償對象匯總審核表》(附件2)填寫,相關信息保持一致;2、此表一式五份,報縣政府一份,并抄送縣財政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人社部門及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各留存一份。
附件4
關于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資金預存情況的審核意見
根據《擬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資金測算表》,該項目符合享受養老保險補償的被征地農民共人,應將萬元養老保險補償資金預存到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現根據年月日縣財政局提供的《擬征地項目養老保險補償預存資金到賬憑證》(到賬憑證號:),萬元的養老保險補償資金已全部預存到賬,符合《關于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號)規定的征地報批條件。
附件:預存資金繳款憑證
通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蓋章)
年月日
(本審核意見一式兩份,一份作為征地報批的附件,一份人社部門留存)
附件5
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符合享受養老保險補償對象增減情況統計表
鄉鎮人民政府(蓋章):經辦人(簽名):填報日期:年月日
序號 | 姓名 | 性別 | 出生年月 | 居民身份證號碼 | 擬征收土地告知書發布時年齡 | 增減情況(在新增、減少欄對應打√) | ||||
批準征地時年齡或生存狀況 | 新增 | 減少 | ||||||||
合計 | 截止年月日(征地項目依法批準時間),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符合享受養老保險補償對象新增人, 減少人。 | |||||||||
縣公安部門審核意見: 審核人(簽名): 單位(蓋章): 年月日 | 縣農業農村(經管)部門審核意見: 審核人(簽名): 單位(蓋章): 年月日 |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核意見: 審核人(簽名): 單位(蓋章): 年月日 |
說明:1、本表由鄉鎮政府依據村(居)委員會上報的《擬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基本情況調查統計表》(附件1)及死亡人員火化或戶口注銷等資料據實填寫;2、按順序送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農業農村(經管)部門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核;3、本表一式五份,鄉鎮留存一份,縣人社部門、公安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農業農村(經管)部門各一份。
附件6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資金核定表
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蓋章):經辦人(簽名):填報時間:年月日
序號 | 鄉鎮人民政府 | 根據附件2匯總審核的補償對象和測算資金預存情況 | 根據附件5統計的補償人數和測算資金增減情況 | 最終核定的補償人數和資金 | 備注 | |||||
補償人數(人) | 補償資金(元) | 補償人數(人) | 補償資金(元) | 補償人數(人) | 補償資金(元) | |||||
合計 | ||||||||||
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意見: 截止年月日(征地項目依法批準時間),征地項目有人符合享受養老保險補償條件,需養老保險補償資金總額 元。在養老保險補償預存資金元的基礎上,(追加/返還)養老保險補償資金元。 經辦人(簽名): 單位(蓋章): 年月日 |
說明:1、此表一式五份,報縣人民政府一份,送縣財政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各一份,人社部門及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留存一份。
附件7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資金記入個人賬戶告知書
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蓋章):
告知日期:年月日
姓名 | 性別 | 出生年月 | 年齡 | ||||
居民身份證號 | 居住地 | ||||||
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類型(職工養老保險或居民養老保險) | 社會保障號 | ||||||
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資金金額(元) | 記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 賬戶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金額(元) | 記賬日期 | |||||
原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個人賬戶金額(元) | 記入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金額(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