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稿】關于征求《通山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索引號 : K26422872/2024-17766 文       號 :

主題分類: 其他 發文單位: 通山縣農業農村局

名       稱: 【征求意見稿】關于征求《通山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發布日期: 2024年07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發文日期:

為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行為,鞏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結合我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際情況,我局制訂了《通山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修改建議可以通過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反饋至通山縣農業農村局。

公開征求意見起止時間:2024年7月19日至2024年8月18日。

通訊地址:湖北省通山縣九宮大道267號通山縣農業農村局;收件人:通山縣農業農村局辦公室,郵政編碼:437600。寄件時,請在信封上注明“通山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字樣。

電子郵箱:2295890884@qq.com

聯系電話:15327802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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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通山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關于《通山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情況說明

注:根據《湖北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且期限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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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縣農業農村局

????????????????????2024年7月18日


附件:1

通山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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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行為,鞏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根據《財政部、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的通知》(財農〔2021〕121 號)、《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23〕14?號)、《湖北省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鄂政辦發[2016]45號、《湖北省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法》(鄂財農村發[2014]10號)、《省經管局關于印發<2024年規范和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鄂農經管字〔2024〕6號)、《通山縣權責清單三十條》(修訂版)、?縣委組織部、縣財政局、縣農業農村局印發《通山縣村干部報酬與村級集體經濟經營績效掛鉤獎勵暫行辦法(試行)》的通知 (通組通〔2023]6號) 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項財務管理活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按村或村民小組設置的集體經濟組織、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撤村后代行原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居民委員會(社區)、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經濟組織。

實行獨立核算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額出資的村辦企業等集體經濟組織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如實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狀況。合理籌集資金,管好用好集體資產,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勵約束機制,加強財務信息管理,完善財務監督,控制財務風險,實現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推動集體經濟發展。

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民主管理。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財務活動和財務成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實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二)公開透明。財務活動情況及其有關賬目,重大經濟事項等應當向全體成員公開。

(三)成員受益。保障全體成員享受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成果。

(四)支持公益。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成果應當用于村級組織運轉保障、農村公益事業。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活動應當依法依規接受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接受審計、監察機關等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六條 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任期和離任審計制度,將新增債務作為重點審計內容。

第二章財務管理主體及職責

第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財務管理的主體,依法自主理財、民主理財,獨立承擔主體責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是農村集體財務行為的主要責任人,對本組織的財務管理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對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工作負具體管理責任。具體工作職責為:

(一)負責轄區內農村集體“三資”監管、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農村綜合產權交易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實施。

(二)負責制定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法,每半年召開一次農村集體“三資”監管工作會議,每年組織一次農村集體“三資”的清理核查和農村財務人員培訓。

(三)負責制定本鄉鎮農村財務委托代理記賬工作方案和考核辦法,做好代理記賬工作的組織實施、督促檢查和考核工作。

(四)負責督促村級組織編制年度財務預算并按規定審批,做好村干部工資報酬和村級財務支出的審核工作。

(五)組織對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年度審計、專項審計、換屆及離任人員的財務審計和移接交工作。

(六)負責審批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項目,審定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方式和農村建設項目招標方式,組織實施資產、資源交易及農村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工作。

(七)督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配合實施農村“三資”監管代理和農村產權交易工作,及時糾正違規行為并對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第九條?農業農村(經管)部門為農村集體財務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和審計農村集體財務核算、資產資源管理等工作,負責人員培訓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代理服務機構執行會計法律法規、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培訓會計人員;審計、監察機關負責農村集體財務管理的審計、監督;民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農村集體財務公開工作。

第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工作應當在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下,由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和會計人員等按規定履行職責。重大財務事項決策參照執行“四議兩公開”機制,并報鄉鎮黨委、政府審核,農業農村部門備案。涉及農村集體“三資”的下列事項,應按“四議兩公開”程序辦理,即村民建議,村小組、村民理事會提議,村“兩委”會議商議,黨員代表村民代表會議決議,議事結果公開,實施結果公開。

(一)年度財務預算、預算調整,財務決算及年終收益分配方案;

(二)集體資產、資源的處置;

(三)集體經濟組織投資的工程建設;

(四)單筆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支出;

(五)價值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資金借貸和資產借用以及對外捐贈;

(六)集體債權和應收款項的核銷;

(七)集體“三資”的抵押、擔保;

(八)其他重大財務事項。

第十一 成員(代表)大會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審議、決定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年度財務計劃、重大財務收支事項、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審議、決定本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籌集、資產資源發包租賃、對外投資、資產處置、 資源利用等事項;

(三)審議、決定本集體經濟組織主要經營管理人員薪酬,并對其實施監督和考核;

(四)對理事會和監事會年度財務管理、監督工作提出

質詢和改進意見;

(五)其他需要成員(代表)大會決定的重大財務事項。

第十二 理事會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起草、執行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年度財務計劃、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實施本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籌集、資產資源發包租賃、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源利用等經營活動,簽訂經濟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三)提出本集體經濟組織主要經營管理人員薪酬的建議,決定其他工作人員薪酬;

(四)向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財務執行情況;

(五)執行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及成員(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財務事項。

第十三 監事會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活動,組織開展民主理財;

(二)監督理事會、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會計人員履職行為,對損害本集體經濟組織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組織章程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財務行為提出質詢和改進建議,對理事、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會計人員提出罷免或解聘建議;

(三)協助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審計監督工作;

(四)向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財務監督情況;

(五)執行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及成員(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財務監督事項。

第十四 會計人員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審核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名并蓋章;

(二)會計人員負責本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憑證審核及填制、會計賬簿登記及核算、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及報送、稽核、會計檔案保管、財務公開等日常工作。配合開展集體資產年度清查、審計和調查工作。

第十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和記賬可委托鄉鎮財政所代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鄉(鎮)財政所是委托與被委托關系,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書面委托合同。

鎮財政所管理工作職責:(一)加強預決算管理,指導、審核、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年度收支預決算的編制與執行;(二)負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的委托代管、專戶管理和審核撥付,加強現金管理,保證資金安全;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銀行存款和現金日記賬,做好對賬工作;(三)加強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建立健全資產、資源臺賬,實行動態管理,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四)統一管理《湖北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款收據》,建立票據臺賬,健全票據申領、使用、核銷手續;(五)做好農村集體“三資”監督管理日常工作,加強委托代理記賬工作的指導與監督,定期開展農村集體財務檢查與審計工作;(六)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代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檔案;(七)協助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中心做好農村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財政所代理工作職責:(一)嚴格執行《會計法》、農村財務會計法律法規及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制度,依照委托代理合同辦理代理記賬事務;(二)負責對村級財務收支票據進行審核,并對原始憑證的合法性、報賬資料的完整性、報賬程序的合規性、賬務處理的正確性負責;(三)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相關規定,按月進行會計核算,包括整理原始單據、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薄、編制會計報表,并按要求向有關單位報送會計報表及編報說明、財務分析等資料;(四)督促各村按時報賬,及時與鄉鎮財政所資金會計、報賬員核對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帳,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每月月終必須提供財務報表、財務公開表給村委會進行財務公開;(五)協助村委會編制年度財務收支預決算,并嚴格執行財務預算;(六)協助村委會、財政所做好集體資產、資源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臺賬;(七)整理會計資料,妥善保管會計檔案。會計年度終了,負責將會計資料分類編號,裝訂成冊,并按時將裝訂完整的會計檔案移交財政所管理;(八)對村委會要求做出不當會計處理、提供不實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行為,予以拒絕;(九)對村委會提出的有關財務問題進行解釋;就村級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事項,提出必要的建議和意見;(十)保證相關財務軟件、財務數據的安全,對在代理記賬業務中知悉的財務信息予以保密;(十一)協助做好各項財務檢查、財務審計等相關工作。

第三章預決算管理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財務預決算的編制、執行、公開的責任主體。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實行預決算管理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年度預算方案應在當年 1月31日前完成,決算方案應當在次年 1月 31日前完成。資金預算編制、調整和決算報告經過“四議兩公開”程序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送鄉鎮財政所備案。

農村集體財務預算一經通過,原則上不予變更,若遇不可抗力或重大變化等特殊情況,按預算編制程序進行調整。

第十八條 ?財務收入預算的內容主要包括: 集體生產、投資、參股分紅等經營性收入;集體資產出讓、租賃、發包及上交收入;政府撥款、補助收入;“一事一議”籌資及以資代勞款項;征占土地補償、公益林補助、救濟扶貧款項;按規定清收的歷年往來款項;社會捐贈等其他收入。

財務支出預算的內容主要包括:集體經營支出、管理費用、集體公益福利支出、固定資產購建支出、征占土地補償支出、救濟扶貧專項支出、社會捐贈支出和其他支出。

村級非生產性支出堅持“科學預算、以收定支、厲行節約、合理開支、公開透明、規范管理“的原則,從嚴從緊控制。嚴禁變相列支和舉債列支村級非生產性支出。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支出應當嚴格按照預算方案進行,強化預算約束,堅持“先預算、后支出;無預算、不支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賬金額超預算后,鄉鎮財政所應當中止報賬業務,并報請鄉鎮人民政府處理。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年終及時辦理決算,并將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結果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定。

第四章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

第二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收支都應納入“村級財務代理賬戶”統一管理,嚴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二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入主要包括:集體生產、投資、參股分紅等經營性收入;集體資產出讓、租賃、發包及上交收入;政府撥款、補助收入;“一事一議”籌資及以資代勞款項;征占土地補償、公益林補助、救濟扶貧款項;按規定清收的歷年往來款項;社會捐贈等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嚴格執行財務支出審批程序,支出實行報賬制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支出由報賬員憑有效的原始憑證到鄉鎮財政所報賬。

第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支出須有事由說明、經手人和證明人簽字,并經理事長簽報、監事會審核簽字蓋章、鄉鎮“三資”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后,鄉鎮財政所方可審核入賬。單筆支出2000元以下的由理事長和一名理事會成員共同簽報;2000元以上的由全體理事會成員聯簽,10000元以上的按“四議兩公開”程序辦理。

第二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支出主要包括:集體經營支出、管理費用、集體公益福利支出、固定資產購建支出、征占土地補償支出、救濟扶貧專項支出、社會捐贈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村干部報酬補貼。村“兩委”干部報酬,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省、市、縣相關文件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標準。村級其他管理人員工作補貼,根據村集體經濟狀況、工作量大小和履職評議結果確定。

村干部因公務產生的交通費(本鄉鎮內)、移動通訊費一律實行定額補助,不得再另行報銷相關票據。補助標準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村集體經濟狀況和工作量大小確定。

有條件的地方,可按照縣委組織部 縣財政局 縣農業農村局印發《通山縣村干部報酬與村級集體經濟經營績效掛鉤獎勵暫行辦法(試行)》的通知 (通組通〔2023]6號) 等文件精神從當年村集體經濟收入中提取部分資金用于獎勵村干部。用村集體資金發放獎金、補貼的,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嚴禁發放未經上級政府部門核定的各種津貼、補貼和績效考核獎等。

(二)辦公費。辦公費包括日常辦公用品購置費、水電費、宣傳費、文印費、辦公設施維修費等維持村級組織正常運轉所必須的開支。辦公費報銷須有明細清單作附件。嚴禁用村集體資金購買賀年卡、掛歷、年歷等物品和刊播祝賀性、拜年性廣告。

(三)會議費。會議費指召開各類會議或舉辦活動所產生的費用。村級會議應嚴格控制數量,規范管理,事前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各級各單位在村召開的各類會議、培訓和參觀考察,費用一律由舉辦單位承擔。村級組織換屆選舉會議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村級會議一律不得安排就餐,嚴禁列支煙、酒、副食等,嚴禁發放紀念品。確需發生伙食費用的,可對參會人員實行伙食補助,伙食補助標準為中、晚餐20元/人。確需發放誤工補助的,誤工補助對象和標準由鄉鎮人民政府確定,并嚴格按預算執行。報銷會議費必須有會議審批單、會議記錄、簽到表和費用清單作附件。嚴禁黨員大會發放會議誤工補助,嚴禁村“兩委”干部領取會議誤工補助。

(四)通訊費。通訊費是指村辦公固定電話和辦公電腦上網產生的費用,要嚴格控制、統一管理、據實支付。嚴禁用集體資金為個人支付住宅電話和家庭電腦上網費用。

(五)交通差旅費。交通差旅費是指村干部因公外出(本鄉鎮外)所發生的交通、住宿、伙食補助等費用。差旅費管理參照《通山縣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和《通山縣黨政機關縣內差旅費管理辦法補充規定》執行。除突發性事件、突擊性任務等特殊情況外,不得租用車輛。因公縣外出差、因公租用車輛,應事前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同意。交通差旅費應按次及時報賬,報銷時必須有正規票據并附審批單。嚴禁以車輛加油費、路橋通行費和維修費等票據沖抵租車費。

(六)學習考察費。學習考察費是指村干部或黨員、村民代表外出學習、培訓、考察時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和舉辦單位收取的相關費用等。鄉鎮人民政府應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從嚴控制村級學習考察活動,相關費用管理按照差旅費標準執行。報銷學習考察費必須有正規票據并附上級單位的通知文件或鄉鎮人民政府的審批件。個人參加學歷進修和培訓的,一切費用自理。嚴禁借學習考察名義公款旅游,嚴禁擅自更改路線、延長期限。

(七)報刊訂閱費。村級報刊訂閱費嚴格執行人均1元的限額標準。鼓勵有條件的鄉鎮、單位和個人向村級組織免費贈閱黨報黨刊。

(八)招待費。黨政機關與事業單位到村開展公務、村與村之間、村與上級有關部門之間的工作聯系一律實行“零招待”。村級召開會議、舉辦活動及因公出差不得報銷餐飲費用,應按規定領取伙食補助。到村開展公務活動的工作人員,確需在當地用餐的,由用餐人自理費用。具體規定按《通山縣規范村級招待“零”費用管理辦法(試行)》執行。嚴禁以村辦食堂名義變相接待。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確因招商引資和發展經濟所產生的商務接待費,必須實行嚴格的限額制管理,具體標準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行政村人口規模和集體經濟收入等情況從嚴制訂。嚴禁用村集體資金購買土特產、香煙、商業預付卡以及支付休閑娛樂性費用。

(九)集體公益福利支出。集體公益福利支出是指村集體公益福利事業所需的費用,包括:照顧烈軍屬、五保戶、困難戶的支出,計劃生育支出,農民因公傷亡的醫藥費、生活補助及撫恤金,助學支出,征兵開支,殯葬費用,治安管理費用,文藝體育活動費用,符合規定條件的村干部養老保險補助,離任村干部生活補助,村莊環境治理、垃圾清運、改水改廁開支,以及其他應當確認為公益福利的支出。各村根據村集體經濟承受能力確定年度集體公益福利支出項目和限額標準,納入年度財務收支預算,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不得用集體資金墊付應由村民個人繳納的費用。

(十)捐贈贊助支出。村級不得以捐款、贊助、賀禮等名義向外捐款。嚴禁任何部門和組織以會費、會展費、培訓費和捐贈名義向村級組織攤派費用。

(十一)集體用工支出。集體用工指村級組織為完成階段性、突擊性工作而雇傭的臨時用工。村集體用工應從緊從嚴控制,實行一事一議、公開雇傭、當月結算。用工費用標準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十二)工程建設支出。村級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履行“四議兩公開”程序,并按規定實行招投標。報賬時除工程款稅務發票外,必須要有施工合同書、成交確認書或中標通知書、工程驗收報告、結算單或決算審計報告作附件。

第二十六條 ?年終收益分配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清查資產,清理債權、債務,準確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按程序確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確分配范圍、分配比例等重點事項,并向全體成員公示。

第二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順序進行分配:

(一)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二)提取公積公益金;

(三)向成員分配收益;

(四)其他。

公積公益金按組織章程確定計提比例。

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依規采取多種形式籌集資金。籌集資金應當履行本集體經濟組織決策程序,確定籌資方式、規模和用途,控制籌資成本和風險。

第二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財務管理執行收支兩條線制度。現金收入應當及時繳存銀行賬戶,不得坐收坐支、白條抵庫、公款私存和私設小金庫。

第三十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經濟合作社)只能開設一個銀行基本存款賬戶,因特殊業務需要,可按規定開設專用結算賬戶,用于專項資金的管理。開設的銀行賬戶統一納入鄉鎮農村集體“三資”監管范圍,與銀行賬戶相關銀行印鑒、支付密碼等應由鄉鎮政府(或財政所)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經濟合作社)分開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三十一條 ?資金直達制度。原則上不使用現金結算,對涉農補貼款、民政優撫款、村干部報酬、農戶拆遷及土地征用補償費等涉及個人款項,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核實數據(新增部分要求逐一入戶核實),代理銀行負責將資金直達個人賬戶;對“一事一議”、工程建設等項目資金由“村級財務代理賬戶”直達項目建設單位賬戶。

第三十二條 ?備用金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現金實行備用金制度,備用金限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業務量大小、地理位置、交通狀況等因素提出書面申請,經監事會審核、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原則上控制在3000元至5000元之間。

第三十三條 ?定期報賬制度。以鄉鎮為單位確定統一的報賬時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日清月結或月清季結的原則進行報賬,嚴禁跨時報賬。村報賬員應將報賬期內的所有會計憑證交由財政所入賬,不得瞞報和虛報,并登記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村報賬員與鄉鎮財政所定期核對賬款,做到賬賬、賬款、賬實相符。

第三十四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各級政府獲得財政補助資金、項目資金、土地征收補償費等有專項用途的集體資金,以及有特定用途的捐贈、資助和補貼資金,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的用途和既定使用方案,專款專用,土地征收補償費實行專戶管理制度,專戶存儲,專賬管理。

第三十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用“一事一議”方式籌資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遵循量力而行、 成員受益、民主決策、上限控制等原則,做到專款專用,確保資金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六條 ?用于支持扶持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的各級財政補助資金,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主要用于發展以資源有效利用、提供服務、物業管理和混合經營等為主要內容為集體經營項目,不得用于項目配套、償還鄉村債務、建設樓堂館所、彌補辦公經費、購置交通通訊工具和發放村干部報酬及個人補貼等方面。集體經營項目方案應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報項目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實施,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嚴格按照相關扶持政策和經項目實施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的項目實施方案管理使用各級財政資金,對管理和使用中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并予以處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回財政資金:

(一) 虛報項目和虛列支出的:

(二)項目實施單位或部門在項目論證、評估、評審招標管理中弄虛作假的;

(三) 截留、擠占、挪用、弄虛作假騙取扶持村級集體經濟發展資金的;

(四)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強制拆遷或群體信訪的;

(五) 行政村虛假投資或項目資金不到位,造成項目無法實施的;

(六) 項目驗收不合格,經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第六章資產資源管理

第三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健全集體資產管理制度,維護資產安全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三十九條 ?通過接受扶貧資金(包括接受捐贈的實物資產)和本級財政資金(包括上級撥款資金)形成的扶貧項目資產,辦理資產移交、確權登記手續后,應當及時入賬,并錄入到全國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平臺加強管理。

第四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全面清理核實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并將結果向村民張榜公布無異議的基礎上,建立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臺賬,準確記載資產、資源的名稱、位置、數量、金額、經營情況等重要內容及其變化情況,按年度做好資產、資源臺賬的核對工作,做到賬賬、賬實、賬證、賬表四相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資產和資源都應錄入湖北省農村集體資產信息服務三資管理平臺進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后,可以利用集體資金資產資源進行參股、聯營、股份合作等投資經營活動,促進集體經濟發展。利用集體資金資產資源進行投資經營活動,要進行科學論證評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簽訂有利于維護集體利益的合同或協議;依法依規將入股資金轉到符合規定的銀行賬戶或辦理產權入股手續,做到賬務清楚、股權明晰、程序合規。

第四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資產、資源對外投資、合作經營的,投資價值要經依法批準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不得擅自作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資產進行承包、租賃,或以參股、聯營、合資、合作方式經營集體資產的;(2)對集體資產以拍賣、轉讓、產權交易等方式進行產權變更的;(3)農村集體企業出現兼并、分立、破產清算情形的;(4)在農村集體資產上設立抵押權及其他擔保物權的;(5)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農村集體資產評估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數額30萬元以上的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評估。評估結果應按權屬關系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確認。

第四十三條 ?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的集體資產、集體資源發生承包、租賃、處置情形時,應當采取招標、拍賣、公開競價等方式在湖北省農村產權交易管理平臺進行交易。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招標文件、拍賣方案、公告、相關合同及資料應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四條 ?法律、法規及政策對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利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債權債務管理

第四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強化債權債務的管理,建立債權債務登記臺賬,每年對債權債務進行一次全面清查核實及時調整變更數目,做到賬賬、賬實相符。

第四十六條 ?任何人原則上不得擅自將農村集體資金出借給單位和個人,確需出借的,應實行借款抵押、質押等擔保手續,借款額度需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批。

第四十七條 ?任何人不得以集體名義代個人或非集體直屬企業擔保貸款或借款,或以集體資產作抵押幫助其貸款或借款。

第四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加強債權追收力度。對逾期一年以上的債權,要每年向債務人發送催收欠款通知書并取得債務人的書面確認。若債務人拒絕進行書面確認,可在債權訴訟時效內,通過掛號信、公告送達等合法送達方式送達,確保訴訟有效。必要時,應當通過司法程序追討。

第四十九條 ?對債務單位關閉、破產,依照民事訴訟確實無法追回,或債務人失蹤、死亡,既無遺產可以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等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后方可作賬務核銷處理,賬務核銷后要實行賬銷案存。因個人因素造成的呆、壞賬損失,應追究其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嚴格控制債務發生,按期償還各項債務。嚴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舉債用于興辦集體公益事業、發放村組干部報酬補貼。對興辦集體經濟事業確需舉債并有償還來源的,按照“量力而行、量入為出”的原則,參照執行“四議兩公開”機制,嚴格按照《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通山縣村級債務管理辦法的通知》(通山政規[2022]4號)要求,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后方可實施。

第八章?票證管理

第五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各項收支應當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應當使用省財政廳監制的《湖北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款收據》或國家稅務局監制電子稅務發票。

第五十二條 ?支出票據必須是從外部取得的合法原始憑證,無法取得稅務部門正式發票的零星小額支出,統一使用財政部門監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小額支付單》,金額嚴格控制在1000元以下。禁止白條入賬。

第五十三條 ?所有票據的申領、啟用、保管、核銷均應履行領、用、核手續,并建立票據臺賬。《湖北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款收據》由鄉鎮財政所負責管理,不得發放給村級填開,嚴禁代開、轉借收款收據。

第九章招標投標管理

第五十四條 ?村級貨物與服務采購:2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村委會組織實施;20(含)—80萬元的項目進鄉鎮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采購;80—100萬元的服務、80—200萬元的貨物進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采購;100萬元以上的服務、200萬元以上的貨物進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標。

第五十五條???村級工程建設項目采購:2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村支書組織“兩委”成員、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村民代表議標,分管三資的鄉鎮黨委成員、駐村干部對議標進行現場監督;20—100萬元的項目進鄉鎮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采購,其中50萬元以上的水利、電力、橋梁等涉及公共安全的項目到縣級采購;100—400萬元的項目進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采購;400萬元以上(含400萬元)的項目進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招標。

第五十六條???集體資產資源承包、租賃、處置:10萬元以下的由村“兩委”、村務監督委員會公開處置;10—80萬元的進鄉鎮產權交易中心公開交易;80—200萬元的進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公開交易;200萬元以上到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交易。

?第五十七條??法律、法規及政策對農村產權交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章?會計人員管理

第五十八條 鄉鎮財政所配備專職代理會計,應具備會計從業資格或能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配備報賬員,報賬員應通過民主選舉產生的村干部(不含村支書、村主任) 兼任或村民擔任,新任報賬員須經崗前培訓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崗,并保持相對穩定。縣財政局負責加強會計人員管理和培訓,鄉鎮人民政府、鄉鎮財政所負責村報賬員培訓和管理。

第十一章財務信息管理

第五十九 ?具備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民委員會可以分設會計賬套和銀行賬戶。

第六十條 ?為加強集體資產信息化管理,形成省市縣鄉村五級聯網的監管體系,實現數據共享和動態監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只能統一使用《湖北省農村集體資產信息服務平臺》進行核算。

第六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會計應當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通知》的規定,設置會計賬簿,使用會計科目,編制會計報表,按要求報送鄉鎮人民政府和財政部門、農業農村部門。月份報表或季度報表在每月或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報送,年度報表在次年1月31日前報送。

第六十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財務公開制度,以易于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公開財務信息,接受成員監督。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財務公開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農村集體財務公開的組織實施;縣民政部門、縣財政部門、縣農業農村(經管)部門負責制定農村集體財務公開辦法,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指導、監督公開工作;鄉鎮財政所負責按要求、及時提供農村集體財務公開資料,并保證公開資料的正確性、真實性。

(二)公開內容:主要包括財務預決算、財務收支、代收代付、債權債務、資產資源處置、收益分配等,以及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要求公開的事項。

(三)公開形式:以村務公開欄定期公開、召開會議適時公開為主,采取文字、表格等通俗易懂的形式,便于村民監督。同時,倡導運用網格化、有線電視、門戶網站、微信等渠道公開。

(四)公開時間:財務預決算、收益分配情況按年公開,在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30日內公開;財務收支、代收代付、債權債務情況按季公開,季度終了后20日內公開;資產資源處置及其它重大事項隨時公開。公開時間均不得少于30日。

(五)對公開事項有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和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收集村民意見,鄉鎮財政所調查核實后,及時向群眾反饋核實情況和處理結果;仍有異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復核并按有關規定處理,或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審議。

第六十三 ?會計年度終了后,鄉鎮財政所應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妥善保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檔案。具備電子檔案保存條件的,鼓勵以電子形式保存會計檔案。

第六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審計監察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其賠償;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六十五 ?各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農村集體財務實施細則,報縣農業農村(經管)部門備案。

第六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農業農村(經管)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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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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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關于通山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

管理辦法修改意見的情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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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訂背景和必要性

為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行為,鞏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結合我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際情況,2018年927日我縣制訂了《通山縣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通山政規[2018]8號)的文件已到期失效,需要重新制定。

二、制定的主要依據

(一)《財政部、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的通知》(財農〔2021〕121號)

(二)《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23〕14 號)

(三)《湖北省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鄂政辦發[2016]45號

(四)《湖北省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法》(鄂財農村發[2014]10號)

(五)《省經管局關于印發<2024年規范和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鄂農經管字〔2024〕6號)和相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起草過程

因原《通山縣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通山政規[2018]8號)的文件已到期失效,建議將《通山縣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修改為《通山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在(修訂稿)起草過程中,先后征求了縣委組織部、縣紀委監委、縣審計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鄉鎮人民政府、九管會、林管局、的意見修改。

四、制定的主要內容

通山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共十二章67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農村集體組織財務管理的目的、適用范圍、相關單位的主體責任等。

第二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主體及職責。

第三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預決算管理。

第四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

第五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管理。

第六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資源管理。

第七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債權債務管理。

第八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票證管理。

第九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招標、投標管理。

第十章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人員管理

第十一章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信息管理

第十二章 ?附則。

、征求意見情況

《通山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修訂稿)于7月5日發函至縣委組織部、縣紀委監委、縣審計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鄉鎮人民政府、九管會、林管局,對以上部門和鄉鎮政府回復的建議和意見已作采納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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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縣農業農村局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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