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稿】關于《通山縣停車服務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索引號 : K26422872/2024-19547 文       號 :

主題分類: 其他 發文單位: 通山縣城市管理執法局

名       稱: 【征求意見稿】關于《通山縣停車服務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發布日期: 2024年08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發文日期:

關于《通山縣停車服務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的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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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3月15日縣委“五個以”工作專題推進會議紀要,以解決“城市治理難、停車管理難”等問題為切入點,整合利用城區停車資源,建設“全縣一個停車場”,合理均衡配置公共停車資源,解決城區交通出行不暢的突出問題改善縣容縣貌,展現城市發展新面貌結合我縣實際,縣城管局代縣政府起草了《通山縣停車服務管理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建議可以通過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反饋至通山縣城市管理執法局

公開征求意見起止時間:2024年8月9日至2024年9月8日。

通訊地址:湖北省咸寧市通山縣青山路金三角旁城管局;收件人:城管局辦公室,郵政編碼:437600郵寄意見時,請在信封上注明通山縣停車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字樣。

電子郵箱:806130222@qq.com

聯系電話:0715-236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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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通山縣停車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附件:關于《通山縣停車服務管理辦法》的起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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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據《湖北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且期限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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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縣停車服務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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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第一條?為加強我縣停車服務管理,樹立停車位、停付費、違停受罰理念,改善通山縣城鄉停車亂、停車難現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各類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

本辦法所稱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紅線范圍內施劃設置的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包括車行道停車泊位、人??行道停車泊位非機動車臨時停放點,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紅線范圍內施劃設置的非機動車臨時停放點。

?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本停車場的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組織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負責人行道車輛停放秩序的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停車秩序的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建筑物配建停車場規劃的監督管理。

住建部門負責停車場建設質量的監督管理。

發改、財政、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稅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服務管理相關工作。

?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停車服務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停車服務管理相關工作。

?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政府引導、方便群眾的原則,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非機動車臨時停放點實行規劃、建設和管理逐步緩解停車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

?政府可以采用與社會資本合作方式建設公共停車場,并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確定項目建設主體,實行有償使用。鼓勵公共停車設施投資建設運營企業通過貸款、融資租賃、發行債券等方式加大融資力度。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利用各類閑置土地資源建設臨時公共停車場。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或者臨時公共停車場,應依法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查。

?鼓勵單位停車場在滿足本單位停車需求情況下,向社會開放。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一節 停車場規劃和建設

?遵循集約利用土地的原則規劃和建設停車場,充分利用地下和地上空間,合理配置,并與城市交通規劃體系建設相配套

?城管執法部門應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綜合交通規劃,結合城市建設發展需要,會同自規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住建等部門組織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報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公共停車場的建設用地采取國有土地出讓、租賃等方式供

不影響交通出入、行人安全、消防、綠化等前提下,可利用單位、居住區閑置的土地以及廣場、學校操場、公園、綠地等地下空間建設公共停車場。

待建土地、空閑廠區、邊角空地等閑置場所,可用于建設臨時公共停車場或者臨時停車泊位。

第十?自規部門根據本經濟社會和交通發展需要,制定本建筑物配建停車場車位配建標準。

商住混合開發項目商業和住宅部分應分別按照配建標準設置停車泊位,商業部分配建停車泊位在條件允許情況下,應當相對獨立設置。

第十?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等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設停車場。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

配套建設停車場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建設停車場應依法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項目報批。

設置臨時停車場的,應當進行場地硬化,設置相應的標志、標線,并符合相關標準。

第十?建設停車場,應停車場設計要求,配套建設照明、通訊、排水、排風、消防、視頻監控、停車引導等系統,設置殘疾人專用停車泊位、交通安全和防汛設施設備,設置或者預留供新能源汽車使用的充電裝置。

停車場新建停車泊位(含項目配建停車泊位)應當建設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充電設施建設安裝條件。

第十?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內應當預留非機動車停放點。

第二節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施劃設置

第十?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設置應當遵循總量控制、適度從緊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十?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全道路交通狀況制定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規劃。車行道停車泊位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施劃,人行道停車泊位由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施劃。

根據管理需要,在征得土地使用權人、利害相關人同意后,城管執法部門可以商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臨街建筑退讓紅線范圍內,設置或者改建公共停車泊位。

第十?建設或者改建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應遵循下列條件

(一)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

(二)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醫療急救通道和市政基礎設施,不得妨礙消防設施、醫療急救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的正常使用;

(三)符合區域道路停車總量控制要求。

十九?以下路段和區域禁止設置道路停車泊位:

快速路、主干路主道;單行寬度6米以內的路段,雙行寬度10以內的路段;

第二十條?臨時停車泊位及其附屬設施屬城市道路交通公共設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設置、變更、損毀或者撤除不得擅自設置障礙阻止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內停車。

第二十?城管執法部門應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規部門對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狀況進行年度評估,根據城市發展狀況,適時增減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撤除或者調整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應當撤除:

(一)城市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道路停車已經影響車輛正常通行的;

(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或者其他公益項目建設需要撤除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予以撤除的其他情形。

決定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設置人應當自行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及相關附屬設施。

第三節 非機動車臨時停放點的建設、設置

第二十?城管執法部門負責設置非機動車臨時停放點,并加強日常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設置非機動車臨時停放點。

第二十?施劃非機動車臨時停放點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

(二)不占用城市主路、消防通道、無障礙設施通道和城市綠地;

第三章 ?

第二十?政府投資新建或者改建的臨時停車泊位公共停車場,由人民政府通過公平競爭方式竟拍經營主體,推行停車收費。

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停車場,其所有權人可以自行經營管理,也可以依法委托經營服務單位運營管理。利用業主共有道路、地上場地設置臨時停車場用于經營的,由業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決定管理方式和經營服務單位。

第二十?公共停車場用于停車經營活動,經營服務單位應依法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相關手續。

鼓勵住宅小區在保障安全和滿足本小區停車需求的前提下,錯時向社會開放停車場,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納入公共停車場管理。

停車場經營服務單位變更登記事項或者解散的,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辦理相關變更、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發改、場監管部門應及時將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經營服務單位基本信息資源與縣城管執法部門共享,并及時納入通山智慧停車系統。

二十八?停車收費應按照不同區域、地段和時段,實行差別化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停車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社會資本全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市場調節價物業管理區域內停車服務收費,按照《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九?實行政府定價的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應按照發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停車服務費,不得擅自提價。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車輛停放服務費:

(一)進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辦公場所公共停車場辦理事務的車輛;

(二)停車場停車時間30分鐘經內的車輛;

(三)執行任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應急車、獻血車、救護車、救災搶險車、郵遞車、環衛車、市政設施維護維修車、殯葬車等;

(四)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免收車輛停放服務費的車輛,如殘疾人隨身必備的專用車輛等;

(五)經人民政府批準,在規定的免費時段和場所停放的車輛。

第三十?車輛停放服務費可以根據車輛大小采取計時或者計次、包月、包年的計費方式收取。不足一個計費時間單位的,按照一個計費時間單位計算。

駕駛人停車時間少于預存費用的,余額應及時退駕駛人。

駕駛人停車不規范,占用兩個停車泊位或者車輛過長占用兩個停車泊位的,按照實際占用停車泊位數計算停車泊位費。

第三十?因計費系統故障造成計費錯誤的,實際停放時間收費。

駕駛人對車輛停放服務費的計算有異議的,可及時向經營者提出,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處理。

第四章 ?

第三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非機動車臨時停放點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減少規劃確定的停車泊位數量。

第三十?公共停車場經營服務單位或管理單位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統一的停車場標志牌,標明地點名稱、車位數量、監督電話,屬于經營的,標明收費標準;

(二)制定停放車輛、安全保衛、消防、防汛等管理制度;

(三)保持停車場環境衛生整潔;

第三十?公共停車場經營服務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車輛停放服務;

(二)在停車場內存放或者允許他人存放與停放車輛無關的物品,不得占用停車泊位發布廣告或者從事經營活動;

(三)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住宅小區內規劃用于停放的機動車車位,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應首先滿足本區域內業主的停車需要,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住宅小區現有停車場不能滿足停車需要的,在不影響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在小區內空置場地、道路劃定業主共有的停車泊位。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經營者應當對停車泊位進行編號和建設附屬設施,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實時公布停車泊位的分布位置、使用狀況、泊位數量等情況,并將相關信息時納入通山智慧停車系統。

?臨時停車泊位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交警指揮,協助做好車行道停車泊位停放秩序維護工作;

(二)引導機動車在停車泊位內規范停放;

(三)對不聽勸阻的違法車輛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城管執部門舉報;

(四)不得隨意設置崗亭和收費道閘;

(五)向社會公示停車泊位的設置地點、停車種類、收費模式、標準、監督投訴電話等接受社會監督;

(六)工作人員上崗,按照發改部門核準的價格收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非機動車臨時停放點設置地樁、地鎖等阻礙、影響停車泊位。

第四十條?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或大型群體活動需要臨時占用停車泊位或者非機動車臨時停放站點的,應當報城管執法部門批準。

第四十?消防救援機構應指導停車場經營服務單位劃設消防通道禁停區域、設置消防通道標志標識。

對違法占用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作業場地停車的,停車場經營服務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或者制止的,應及時報告所在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四十?駕駛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受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工作人員的指揮調度,按照停車泊位交通標志標線有序停放車輛;不得壓越標線停車;按照標線順序順向停放車輛;

)不得在停車泊位內試車、洗車;

)不得損壞停車設施、設備;

)不得停放載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或者污染物品的車輛;

)不得停放超高、超長、超重等可能造成道路和其他設施損壞的車輛;

)按規定繳納停車費用;

)因交通管制、突發事件處置等特殊情況需即時駛離車輛的,應當立即駛離。

第四十?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的臨時停放點停放,不得隨意停放、影響市容環境。

第四十?對在本單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隨意停放機動車、非機動車的,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及時向城管執法部門報告。

第四十?公共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工作人員應按照相關規定收費。對亂收費行為,機動車停放者可以拒付停車費。

?停車泊位內的機動車受損或者車內財物丟失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機動車投保保險公司要求賠償或者報警,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經營者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由于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經營者的原因造成停放機動車受損毀的,停車泊位經營者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駕駛人因過錯造成道路停車設施或者其他車輛損毀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章 ?

?城管執法部門加強停車場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停車場進行監督檢查。

?自規部門加強對未按照規劃配建停車場的監督檢查,并依法進行查處。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時查處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違法停車行為。

第五十條健全?停車場管理行政執法巡查移送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自規部門、城管執法、發改等在停車場管理巡查或者行政執法活動中信息互通,發現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違法行為時,應及時向有關單位移送,接到移送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時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違反本辦法規定,對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非機動車臨時停放點及其附屬設施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設置車行道停車泊位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擅自設置人行道停車泊位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五十?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七條規定,由城管執法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五十?停車場管理相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決定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七章??

第五十?公共停車場,是指根據規劃獨立建設、建筑物配套建設以及在道路以外臨時占地設置的供社會公眾停放車輛的場所。

專用停車場,是指主要供本單位、本住宅小區等停放車輛的場所。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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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通山縣停車服務管理辦法》的起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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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根據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提高城市科學化精細化智能治理水平的重要指示精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下發《關于全面加快建設城市運行管理服務平臺的通知》要求,堅持從群眾需求和城市治理突出問題出發加快建設城市運行管理服務信息化系統,推進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按照3月15日縣委“五個以”工作專題推進會議紀要,以解決“城市治理難、停車管理難”等問題為切入點,整合利用城區停車資源,建設“全縣一個停車場”,合理均衡配置公共停車資源,解決城區交通出行不暢的突出問題改善縣容縣貌,展現城市發展新面貌現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通山縣停車服務管理辦法》。

二、起草過程

根據2024年3月15日縣委“五個以”工作專題推進會議紀要和8月7日縣政府常務會會議紀要精神,各單位要積極予以支持,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切實履行相關職責,推動智慧停車項目建設各項工作落地落實。為智慧停車項目建設打下前期基礎和任務需要,8月5日完成了《通山縣停車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向縣公安局、縣發改局、縣住建局、縣城發集團等15家單位征求意見,目前意見還在收集中。

三、依據支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305號--武漢市機動車停車設施使用管理辦法(2020年12月30日)

)《咸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停車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咸政規〔2022〕1號

)《咸寧城市管理條例

四、主要內容

1.通山縣停車服務管理辦法的擬定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主要制度和措施合理可行,沒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規定的情形。

2.主要內容未違法設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等事項;未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復證明、無謂證明的內容;未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未超越職權規定應當由市場調解、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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