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稿】關于征求《關于進一步規范宗族祠堂的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的公告

索引號 : K26422872/2024-23782 文       號 :

主題分類: 其他 發文單位: 中共通山縣委社會工作部

名       稱: 【征求意見稿】關于征求《關于進一步規范宗族祠堂的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的公告 發布日期: 2024年09月25日

有效性: 有效 發文日期:

全縣廣大群眾

為進一步規范通山縣宗族祠堂管理,根據縣宗族祠堂建設與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建立農村宗族祠堂規范化建設管理相關長效機制的通知》要求,縣委社會工作部起草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宗族祠堂的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修改建議可以通過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反饋至通山縣委社會工作部。

公開征求意見起止時間2024年924日至2024年109日。

通訊地址:湖北省咸寧市通山縣濱河路73號縣委社會工作部縣政務服務中心三樓收件人:通山縣委社會工作部;郵政編碼:437600。郵寄意見時,請在信封上注明“《關于進一步規范宗族祠堂的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字樣。

聯系電話:17362502269

電子郵箱:304666419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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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關于進一步規范宗族祠堂的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2.《關于進一步規范宗族祠堂的管理辦法(試行)》的起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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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據《湖北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且期限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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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通山縣委社會工作部

2024年924


關于進一步規范宗族祠堂的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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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宗族祠堂管理,根據《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宗族祠堂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咸民政發〔2018〕41號)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宗族祠堂,是指對全縣宗族祠堂進行全面調查摸底并登記備案后,按照“五個一”的標準轉化的文化禮堂。

第三條 ?宗族祠堂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注重發揮在基層社會治理、鄉村振興、道德教化、文化傳承、民間交流、民主管理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形成向上、向善的道德力量,弘揚社會正氣,融洽鄉里關系,化解基層矛盾,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第四條 ?宗族祠堂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堅持縣級主導、鄉鎮主責、部門協同、村級主體。

縣宗族祠堂建設與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牽頭抓總,堅決遏制宗族祠堂違建、濫建勢頭,防止利用宗族祠堂開展封建迷信活動及其它違法活動、干擾基層社會治理,引導、發揮宗族祠堂的正面積極作用;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宗族祠堂、宗族祠堂的登記造冊和分類整治,將宗族祠堂納入日常常態化監管的機制,督促村組兩級落實動態跟蹤管理措施,積極引導廣大村民依法開展村民自治活動,防止宗族房頭勢力干擾農村基層組織換屆選舉;

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宗族祠堂日常管理。

各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宗族祠堂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組織部門要加強黨員干部的教育管理,防止黨員干部參與宗祠違法活動和利用宗族勢力干擾基層黨組織建設;

宣傳、文旅、民宗等部門要配合加強對宗族祠堂建設和宗族祠堂活動的指導,積極引導推動宗族祠堂規范建設和有效利用,開展健康向上的活動;

自然資源和規劃、發改、住建、農業農村等部門要配合依據現行相關規定,將宗族祠堂建設納入規劃、國土審批范圍,加大監管力度,全面清理、規范不動產權證的辦理;

政法、紀檢監察、公安、城管執法、住建、林業、農業農村等部門依法加大對農村違法活動和宗族房頭勢力的打擊力度,確保活動合法有序,保障農村和諧穩定。

第二章 ?活動管理

第五條 ?宗族祠堂是農村開展公益服務的場所。

第六條 ?在宗族祠堂開展日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宗族祠堂活動應與先進文化建設相結合,將弘揚家族傳統美德與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機統一。

第七條 ?因地制宜利用好宗族祠堂,鼓勵群眾在宗族祠堂開展村灣夜話、屋場連心會、紅白理事會,建立紅白理事會制度。鼓勵在宗族祠堂開展家風評比、法治宣傳教育、先賢紀念活動等健康有益的群眾性文化活動,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鼓勵利用宗族祠堂組織開展扶老助幼、扶貧助學、大病救助、賑災捐贈等社會公益活動,提倡利用祠堂活動場所設置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和“四點半”學校,為分散供養的“五保”老人和留守兒童提供關愛服務。

第八條 ?宗族祠堂不得開展任何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不得開展封建迷信活動,不得進行宗族房頭拉幫結派活動,不得妨礙社會公共秩序、生產和生活秩序,開展的每項活動需做好相應記錄并報村(社區)備案。

第九條 ?對利用宗族祠堂開展違法活動及干擾基層社會治理的主要牽頭人或組織者,輕者批評教育,涉及違法的按法律規定移交公安、司法機關查處。

第十條 ?宗族祠堂根據需要建立人員、財務、安全、衛生等管理制度。

第三章 ?人員管理

第十一條 ?宗族祠堂實行民主管理,確定專門管理人員。

宗族祠堂至少配備1名管理人員,經村集體研究決定,報鄉鎮備案。管理人員的主要精力要用于農村宗族祠堂工作。

第十二條 ?管理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紀守法、團結信仰群眾、廉潔嚴謹、辦事公道;

(三)有一定的文化素質和組織協調能力;

(四)不搞封建迷信活動;

(五)服從所在鄉鎮和政府相關部門的管理。

第十三條 ?宗族祠堂出現搞封建迷信活動、賭博和不健康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發生違法違紀案件、安全事故的,管理人員需進行調整。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四條 ?宗族祠堂不得借開展活動之名斂財。

第十五條 ?各鄉鎮加強針對在宗族祠堂內開展活動的各類捐款和集資行為的管理,嚴禁不合理集資、攤派,杜絕加重群眾負擔的行為。各類理事會和社會組織不得向貧困戶、貧困邊緣戶、脫貧監測戶等生活困難群眾攤派籌資。堅決杜絕挪用集體資金用于宗族祠堂的建設。

第十六條 ?各鄉鎮、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縣農業農村局加強對宗族祠堂財務狀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合理、規范使用,防止因財務問題引發不穩定因素。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 ?宗族祠堂開展活動按照屬地管理和“誰舉辦、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安全責任。舉辦大型活動,需向所在鄉鎮報批,并報公安部門實施安全許可。

第十八條 ?宗族祠堂應當加強對場地使用的監管,開展活動應確保活動秩序,保障人員安全。

第十九條 ?宗族祠堂應當制定消防安全預案,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條 ?宗族祠堂建筑物、消防、電器電路等設施必須符合安全規定,保證安全用電,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第二十一條 ?宗族祠堂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腐蝕等危險物品。

第二十二條 ?發生災害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及可疑情況,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并積極協助公安機關進行查處。

第二十三條 ?參加宗族祠堂活動的人員,給社會治安造成危害,給國家、集體或群眾造成經濟損失和人身傷亡的,要給予負責人和當事人治安處罰,酌情賠償經濟損失,觸犯刑法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衛生管理

第二十 ?宗族祠堂應保持清潔衛生,衛生情況應當有專人管理

第二十 ?宗族祠堂的管理人員是宗族祠堂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具體負責其管理的宗族祠堂衛生工作,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

宗族祠堂衛生情況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設置衛生管理人員及衛生管理制度;

(二)衛生設施的配備、使用、維護;

(三)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

(四)及時清運廢棄物;

(五)用水符合國家用水衛生標準要求;

(六)提供給群眾使用的用品用具應保證衛生安全,可以反復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一次一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七)根據規模設置公共衛生間,保持空氣流通,保持清潔無異味。

第二十 ?宗族祠堂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管理人員應當立即處置,防止危害擴大,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第七章 ? ???

第二十 ?黨員干部在管理祠堂過程中出現履職不力、失職瀆職等行為的,移交縣紀委監委處置,涉及違法犯罪的,由公安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 ?本辦法由縣宗族祠堂建設與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關于進一步規范宗族祠堂的管理辦法試行的起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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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2024年8月28日,根據縣宗族祠堂建設與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建立農村宗族祠堂規范化建設管理相關長效機制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我們建立健全文化禮堂日常活動監管機制,進一步建立健全縣、鄉(鎮)、村三級監管機制,落實重大活動報批備案制度,對利用文化禮堂開展活動的主題、內容、安全等進行全方位監管,確保農村文化禮堂開展活動依法有序。現擬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宗族祠堂的管理辦法(試行)》

二、起草過程

2024年9月14日,我們參考其他地區有關做法及相關規定,經過反復修校,擬定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宗族祠堂的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向各鄉鎮、16個相關單位征求意見,其中,縣紀委、縣民政局提出修改意見,綜合意見后,形成《關于進一步規范宗族祠堂的管理辦法(試行)》

三、主要內容

《關于進一步規范宗族祠堂的管理辦法(試行)》7章29條。其中總則4條,活動管理6條,人員管理3條,財務管理3條,安全管理7條,衛生管理3條,附則3條。

主要內容未違法設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等事項;未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復證明、無謂證明的內容;未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未超越職權規定應當由市場調解、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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