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稿】關于征求《通山縣氣象監測設施統籌規劃建設和資源共享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索引號 : K26422872/2024-29388 文       號 : 無
主題分類: 其他 發文單位: 通山縣氣象局
名       稱: 【征求意見稿】關于征求《通山縣氣象監測設施統籌規劃建設和資源共享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發布日期: 2024年11月08日
有效性: 有效 發文日期:
關于征求《通山縣氣象監測
設施統籌規劃建設和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了提升社會防災減災救災能力,促進行業氣象協調發展,優化資源配置,強化部門協同,實現資源共享,提高氣象監測設施建設和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湖北省抗旱條例》、《湖北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通山縣實際,縣氣象局制定《通山縣氣象監測設施統籌規劃建設和資源共享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F就該送審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修改意見可通過信函或郵件反饋至通山縣氣象局。
公開征求意見起止時間:2024年11月8日-11月15日
通訊地址:湖北省通山縣大路鄉下朗村1組氣象局辦公室
收件人:通山縣氣象局辦公室 ?郵編:437600
電子郵箱:297402091@qq.com,
聯系人:羅翔 ??
聯系電話:0715-2889587,15272728768
通山縣氣象局
2024年11月8日
通山縣氣象監測設施統籌規劃建設
和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了提升社會防災減災救災能力,促進行業氣象協調發展,優化資源配置,強化部門協同,實現資源共享,提高氣象監測設施建設和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湖北省抗旱條例》、《湖北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氣象監測設施,是指氣象站、雷達、測風塔、雨量監測站、大氣成分監測站、城市微型智能監測站等具備氣象要素監測功能的儀器與設備。氣象要素包括氣溫、濕度、氣壓、風向、風速、雨量、天氣現象、能見度、日照、蒸發、云、太陽輻射、地面溫度、土壤溫度、土壤濕度、大氣成分等。
第三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政府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境內外組織建設的氣象監測設施,應當納入統籌規劃和資源共享。
其他社會組織、團體和個人依法建設的氣象監測設施應當進行資料匯交,并鼓勵統籌規劃和資源共享。
第四條??氣象監測設施建設規劃的編制應當遵循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顧當前與長遠需要的原則,避免重復建設。
第五條??氣象監測設施統籌規劃建設和資源共享工作應當建立跨部門的工作協調聯絡機制,成立由氣象、發展改革、自然資源、水利、農業農村、應急管理、生態環境、水文等縣直部門組成的工作聯絡組,各部門分管負責人為聯絡組成員并負責具體協調工作。
第六條??工作聯絡組通過專題會議、定期通報、聯合協商、集中研討、交流訪問等方式開展工作,負責組織開展氣象監測設施現狀普查、建設規劃統籌、建設進展通報、信息匯交共享、站網互聯互通、探測環境保護、科研合作、人才培養等工作。
第七條 縣氣象部門承擔工作聯絡組的日常協調工作,每年至少召集召開一次以上工作聯絡組會議。
第八條??新建氣象監測設施納入統籌規劃和資源共享管理的,應當在建設前一個月內征求縣氣象部門意見,避免重復投資、重復建設。
涉外氣象監測設施的設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等規定進行審批許可。
第九條?新建氣象監測設施投入運行后一個月內應當報縣氣象部門備案,備案信息包括氣象監測設施的生產廠家、設備型號、所屬單位、地理信息(詳細地址、經度、緯度、海拔高度)、建設時間、監測要素、監測精度、監測數據、存儲方式、傳輸方式等。
第十條??縣氣象部門負責收集、整理以及定期向工作聯絡組成員單位通報全縣氣象監測設施建設和布局統計信息。
第十一條??鼓勵縣直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在氣象災害敏感區、易發區設置或加密氣象探測設施。
第十二條??縣氣象部門要做好組織協調,牽頭組織實施氣象監測設施的建設,加強行業指導。
工作聯絡組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規范做好本行業氣象監測設施運行、維護的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三條?氣象監測設施所屬單位應當做好氣象監測設施日常檢查、周期巡檢、定期維護等工作,保障氣象監測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氣象監測設施所屬單位應當按照檢定周期委托具備計量檢定資質的機構對氣象監測設施進行檢定。未經檢定、檢定不合格或者超過檢定有效期的氣象監測設施不得使用。
第十五條?氣象監測資料的采集、匯交、共享、應用等活動應當進行風險監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篡改、破壞、泄露或者非法獲取、非法利用氣象監測資料,不得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危害。
第十六條??縣氣象部門應當牽頭建立氣象數據共享和匯交機制,規范不同部門、不同種類氣象數據的匯交范圍、格式和程序。政府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有關組織,應當及時向縣氣象部門匯交氣象監測資料并及時更新資料變動情況。
匯交的氣象監測資料應當完整準確,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進行質量控制。
第十七條?工作聯絡組各成員單位要充分發揮技術、資源優勢,聯合開展專業氣象研究與學術交流,不斷發揮氣象信息趨利避害的作用。
鼓勵和支持經濟社會、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數據與氣象數據融合應用,促進氣象與相關學科的交叉融合,防范化解重點行業和產業氣候風險,共同提高綜合防災減災能力。
第十八條??縣氣象部門要加強部門聯動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氣象監測設施現狀普查,強化日常督辦和檢查,加大對影響氣象探測環境、擅自開展氣象監測活動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
第十九條??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氣象監測設施,其規劃、建設、使用、共享,依照有關國家安全和保守國家秘密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