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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正式施行 ! 帶你一文讀懂《反有組織犯罪法》

來源:新華社?法治日報 人民日報 時間:2022-04-29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12月24日表決通過《反有組織犯罪法》,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是為了預防和懲治有組織犯罪,加強和規范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系統總結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實踐經驗,保障在法治軌道上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工作。


新法施行在即

長安湖北(ID:cahubei)帶你

熟悉《反有組織犯罪法》


為什么要制定出臺《反有組織犯罪法》?


制定背景

?貫徹落實黨中央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斗爭的重大決策部署,總結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實踐經驗,鞏固專項斗爭成果。

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

?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回應人民群眾的法治需求,以法治保障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

制定目的

?預防和懲治有組織犯罪。

加強和規范反有組織犯罪工作。

?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經濟秩序。

?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出臺意義

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始終是黨和國家的不懈追求。《反有組織犯罪法》出臺不僅是對既有防治有組織犯罪實踐經驗的系統總結,更是遏制有組織犯罪滋生,確保掃黑除惡有法可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


該法出臺意味著反有組織犯罪工作進入全面依法、常態化開展的新階段,對于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法治中國,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有重大意義。


什么是“有組織犯罪”

“惡勢力組織”“軟暴力”?


為實現“露頭就打”、“打早打小 ”,反有組織犯罪法將黑社會性質的雛形——惡勢力組織明確定義為法律概念。近年來以實施恐嚇、滋擾等“軟暴力”為主要犯罪手段的黑惡犯罪案件呈現高發態勢,為此反有組織犯罪法規定了“軟暴力”手段的認定。


什么是“有組織犯罪”?

有組織犯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組織實施的犯罪。利用網絡實施的犯罪,符合有組織犯罪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有組織犯罪。

什么是“惡勢力組織”?

惡勢力組織,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領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擾亂社會秩序、經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組織。

什么是“軟暴力”行為?

軟暴力,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響,有組織地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的,可以認定為有組織犯罪的犯罪手段。



《反有組織犯罪法》亮點是什么?


亮點一

依法從嚴懲治黑惡犯罪


在案件辦理方面


嚴格掌握從寬政策,對有組織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和骨干成員要嚴格掌握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等適用。同時,要充分運用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罰金等刑罰。


區別于普通犯罪的羈押手段,對有組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異地羈押、分別羈押或者單獨羈押。


異地執行、慎重減刑,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組織者、領導者或者惡勢力組織的首要分子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緩的,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異地執行,需減刑的,需報經省級監獄管理機關復核,再提請法院裁定,法院審理時,應通知檢察機關、執行機關參加審理。


涉案財產方面


全面調查,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對涉案財產進行甄別,提起公訴時,檢察機關提出處理意見,準確甄別涉黑惡財產;法院在審理中對財產性質、權屬進行法庭調查、辯論,依法判決。


報告個人財產動向,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判處刑罰的人員,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報告個人財產及日常活動,報告期限不超過五年。



亮點二

深挖黑惡勢力“保護傘”?


為總結實踐經驗,保障“打傘破網”,該法明確了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違法犯罪行為的具體類型,推動打傘破網長效常治。


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將被全面調查:


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活動的;


為有組織犯罪組織及其犯罪活動提供幫助的;


包庇有組織犯罪組織、縱容有組織犯罪活動的;


在查辦組織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職瀆職的;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預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


其他涉有組織犯罪的違法犯罪行為。


多部門協作配合,建立線索移送溝通機制:??


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協作配合,建立線索移送溝通機制,發現國家工作人員違法犯罪線索的,依法處理或及時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亮點三

嚴防黑惡勢力滲入基層


根據黨中央加強基層組織建設、防范和懲治“村霸”的有關文件精神,總結實踐經驗,反有組織犯罪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有效堵塞了黑惡勢力通過換屆選舉影響基層組織運行的入口,有助于防止有組織犯罪人員干擾、破壞選舉。


明確多部門聯審機制,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換屆選舉,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候選人資格進行審查。發現因實施有組織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亮點四

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未成年人涉世不深,往往容易被黑惡勢力裹挾、教唆、利用、侵害,為防止上述情況,需要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共同參與。


為此,明確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防范有組織犯罪侵害校園工作機制,發現涉及有組織犯罪行為的,及時采取措施,并報告公安機關。下列情形,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發展未成年人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實施有組織犯罪,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


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參加有組織犯罪組織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犯罪組織,尚不構成犯罪,依法從重給予行政處罰。


亮點五

防止黑惡勢力死灰復燃


涉案財產處置是掃黑除惡案件辦理中的關鍵環節,為鏟除有組織犯罪的經濟基礎,實現“打財斷血”,防止黑惡勢力死灰復燃,反有組織犯罪法作了一些新的規定。


具體包括:規定了財產調查制度,辦案機關可以全面調查涉嫌有組織犯罪的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明確被告人實施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實已經查清,有證據證明其在犯罪期間獲得的財產高度可能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說明財產合法來源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亮點六

保障涉案單位個人權益


嚴打黑惡犯罪的同時,尊重和保障人權也是反有組織犯罪法的關切之一。


在保障涉案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方面:


明確對有組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明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異地羈押措施的,應當依法通知其家屬和辯護人;


規定涉案財物處置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并對涉案財物處置涉及的利害關系人的有關訴訟權利作出專門規定。


在保護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舉報人的人身安全方面: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護措施,保護舉報人、控告人、證人等相關人員人身安全:不公開個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禁止特定人員接觸;對人身和住宅專門性保護;變更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單位;其他必要措施。

《反有組織犯罪法》出臺的背后
體現黨和國家掃黑除惡的堅定決心
彰顯“民生無小事,枝葉總關情”
的法律溫度

期待在新法的堅強后盾下
人人更加幸福
社會安定有序
環境風清氣正
國家長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