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醫保局關于推進門診統籌定點零售藥店惠民服務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農架林區醫療保障局, 各定點零售藥店,有關企業:
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22〕25號)要求,為進一步做好基本醫療保險門診保障工作,提高門診保障定點藥店便民性和可及性,經研究,現就推進湖北省門診統籌的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簡稱定點藥店)惠民服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暢通定點藥店藥品采購渠道,降低采購成本
定點藥店原則上通過省藥械集中采購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省采購平臺)采購藥品。實際采購價格高于采購平臺掛網價格的,應在省采購平臺采購。采購平臺沒有掛網的,可本著質優價宜原則在線下采購。省級醫保部門協調相關單位支持定點藥店在省采購平臺開展藥品采購,為定點藥店提供省采購平臺采購賬號等相關服務。
二、落實市場調節價政策,推進定點藥店藥品價格協同
定點藥店醫保目錄內藥品銷售價格,本著惠民利民原則,由醫保部門參照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價格,與定點藥店協商談判,并通過醫保服務協議進行約定。
定點藥店醫保目錄外藥品銷售價格,應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和質價相符的原則確定,并保持一定時期內價格水平相對穩定。
三、支持定點藥店參與藥品集中帶量采購
鼓勵定點藥店按照自愿申請、平等協商、協議管理的原則參加藥品集中帶量采購。連鎖的定點藥店,由連鎖藥店總部統一組織開展集中帶量采購報量、合同簽訂、采購、配送、回款等工作。
保障定點藥店在省采購平臺采購暢通,協調落實集中帶量采購藥品線上交易規則。集中帶量采購中選企業應積極響應定點藥店采購需求,及時選定資質信譽好、服務能力強的配送企業;配送企業應按管理要求和協議約定做好供應保障。
探索定點藥店集中帶量采購藥品醫保基金預付政策,引導定點藥店按所簽訂的購銷合同及時結清貨款。
四、規范定點藥店價格行為
定點藥店應建立完整的藥品“進銷存”臺賬,真實記錄“進銷存”情況,并對其真實性負責。定點藥店要按規定執行明碼標價和藥品費用明細清單制度,通過多種方式公示藥品價格,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各地要建立健全定點藥店藥品價格監測體系,做好實際購銷價格的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正面引導市場價格秩序。對價格變動頻繁、變動幅度較大,同類品種價格存在較大差異的,要及時分析研判,必要時開展成本價格專項調查。要加強對定點藥店價格行為的監督,督促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要協同相關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對不執行明碼標價、價格欺詐、價格串通和壟斷行為等價格違法行,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各地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應及時報告省醫保局。
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湖北省醫療保障局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