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門店招牌設置管理規范
(試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03
戶外門店招牌是城市經濟發展的象征,也是城市精細化管理的重要內容,影響城市品位和容貌。為了解決部分城市門店招牌數量多、設置亂、品質低、存在安全隱患等問題,加強門店招牌設置水平,提升城市品質形象,使戶外門店招牌設置做到規范、有序、安全牢固,維護公共安全和城市景觀的整體和諧。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會同武漢市城市管理技術研究中心在廣泛深入調研和借鑒其他地區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研究編制了《湖北省門店招牌設置管理規范》。請各地結合自身實際參考執行。
鼓勵各地制定更加細致且符合本地特點的門店招牌管理辦法和標準。各地在執行過程中,若有修改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反饋。
郵箱:39005764@qq.com
cgc@hbszjt.net.cn
本規范主要起草人:侯繼光 石 ?堃 ?唐 ?浩 ?喻 ?曉
白興雷 劉 ?竑 ? ?謝海琦
目 ?錄
前言 1
1 總則 1
2 編制依據 1
3 基本原則 1
3.1 分區設置原則 2
3.1.5 建成區主次干道、歷史街區、風景環境保護區,按照所在分區的設置要求設置門店招牌。 2
3.2 科技化原則 2
3.3 協調性原則 2
3.4 數量控制原則 3
4 門店招牌分類 3
5 規范設置要求 4
5.1 設置內容 5
5.2 設置位置、規格、數量和形式 5
5.3 設置形式 8
5.4 禁止設置位置及設置形式的情形要求 9
5.5 設計和維護保養要求 11
6 監督管理 12
6.1 實行分級責任制 13
6.2 健全日常管理機制 13
7 設置范例 13
7.1 生活服務類門店招牌 13
7.2 餐飲類門店招牌 18
7.3 服飾珠寶類門店招牌 21
7.4 休閑娛樂類門店招牌 24
1.1本規范所稱的戶外門店招牌,是指個體工商戶,在(構)筑物外墻上設置的用于表明門面名稱、字號、標識的牌、匾等相關設施。
1.2本規范適用于湖北省范圍內的城區、以及獨立商業區、經濟開發區等城鎮化地區。
1.3本規范適用于依附在建(構)筑物上的戶外店面或商鋪設置的戶外門店招牌。
2.1本規范編制的基本依據和直接引用規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湖北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GB50449 城市容貌標準
CJJ 149 ?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范
DB21/T 1821 ?廣告牌匾設施制作與安裝規范
DB13/T 1184 ?戶外廣告牌技術規范
其他相關政策法規文件
2.2本規范編制參考了下列門店招牌設置管理的有關文件:
北京市牌匾標識設置管理規范(京管發〔2017〕140號)
武漢市門面招牌設置管理規范
深圳市店面招牌設置規范品質提升規劃指引
3.1.1嚴控區,包括行政文化中心、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優秀歷史建筑等區域,區域內嚴格控制門店招牌的數量和質量,招牌應當與建筑風格保持協調,不應遮擋建筑主體,不應影響建筑風貌,不應破壞建筑結構。
3.1.2宜設區,包括商業街(中心)、以及商業零售建筑集中的區域,區域內招牌設置可充分彰顯商業文化特色,鼓勵采用設計制作精良,有創意,具有一定視覺沖擊力的門店招牌。
3.1.3限設區,指除嚴控區、宜設區之外所有區域,區域內招牌應布局合理,造型與周邊環境和諧統一。
3.1.4步行街、商業街、社區商業服務中心,提倡設置有創意、有個性、有品味的招牌設施,由各區、街鄉鎮人民政府或其城管部門制定統一規劃方案。
3.1.5建成區主次干道、歷史街區、風景環境保護區,按照所在分區的設置要求設置門店招牌。
3.2.1采用先進的工藝施工技術,達到制作精良,造型美觀的效果。
3.2.2使用新技術、新材料,應充分考慮到城市建設的變化,商業環境的發展需求。
3.3.1同一建筑樓體(含相連建筑樓體)層面的門店招牌規格原則上需尺寸統一、造型協調,上下沿和外立面應平齊。
3.3.2門店招牌應結合行業特點,根據建筑外墻面現狀的最佳比例設定。
3.3.3門店招牌的設置形式、規格應與店面招牌經營項目協調,設置高度、間隔整齊統一。
3.4.1設置數量原則上按“一店一牌”控制。
3.4.2設置數量超出本規范規定的各類牌匾,內容與本單位名稱、字號和標識不相符的牌匾(如設置各類酒業企業名稱的門店招牌),視同為戶外廣告,按照戶外廣告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4.1門店招牌按設置形式可分門楣式、墻體式、墻面集約式、集約落地式等4種形式。
4.2門楣式是指設置位置在建筑入口門楣以上,一層檐口以下的門店招牌。如下圖所示。
4.3墻體式指附著于建筑外墻設置的、與附著墻體平行且突出墻體距離不超過0.3m的門店招牌。如下圖所示。
4.4墻面集約式是指附著于建筑外墻,集中展示商業體內商鋪門店招牌的區域。如下圖所示。
4.5集約落地式指在用地紅線范圍內,直接設置在地面上、獨立于建筑集中設置店面招牌的招牌展示。如下圖所示。
5.1.1僅允許設置與本單位性質和業態相符的名稱、標識和圖案,不應出現其它的經營范圍信息及促銷商品、商品價格等廣告宣傳信息。
門店招牌內容違規設置情形,設置商品廣告內容
門店招牌設置內容規范情形
5.1.2設置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
5.1.3文字(包括中文和外文)使用應當規范,文字和圖案應簡潔、清晰、易于識別。
5.2.1門楣式招牌設置應滿足以下要求
1.按照“一店一招、一單位一牌”的要求,設置在門楣以上、檐口以下。二層以上的建筑物,招牌應設置在一層門楣以上,二層窗臺線以下。
2.招牌的高度不超過1.5米,底部距地面應保證2.5米的通行高度,厚度不應超過0.3米,最大寬度不超過所屬單位出入口、建筑物兩側墻面寬度,字符占用面積不超過招牌總面積的三分之二(五分之三)。
3.全球或全國連鎖企業已制定通用標準的,經審批主管部門同意,招牌可設置通用標準相關內容。
4.確須“一店多招”設置的,在建筑物底層有專用室外出入口的單位,且在不同朝向有多個出入口的,其招牌數量不應超過出入口數量,且必須報經主管部門審核。
5.2.2墻體式招牌設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1.根據建筑物立面的原有結構,在不破壞原立面結構的原則上直接設置于建筑物的墻體上,規格應與相鄰店面已設置的招牌標識在規格、形式上應當統一有序,保持相互協調。底板材質和顏色應與建筑立面相協調。
2.對于底層以上(二樓以上)的商業經營單位,只能設置一處墻體式招牌,且要符合設置規范,不具備設置條件的不得設置。
5.2.3墻面集約式門店招牌設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1.僅允許設置在純商業建筑或商住兩用建筑的商業部分。
2.需結合建筑自身結構,禁止破壞建筑外立面裝飾紋樣,整體簡潔、美觀。
3.同一建筑物中,對于沒有專用室外出入口的經營場所,在樓體擁有可設置空位的情形下,由建筑物物業管理方根據規劃集中、統一設置墻面集約式招牌,且每個主要出入口限設置一處、總面積不超過10平方米。
5.2.4集約落地式門店招牌設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1.對于沒有單獨出入口的商業服務性單位,若出入口內部無設置條例且單位較集中的,不超出其規劃可建設用地的紅線范圍,可設置1塊落地集約式招牌,且距離建(構)筑物12米范圍以內,距人行道3米以外,設置高度不應超過8米,寬度不超過3.5米,厚度不超過3.5米。
集約落地式
5.3.1平行于墻面招牌宜橫向連續設置,每層只允許設置一排門面標識,不得重疊。
5.3.2騎樓建筑只允許在外墻或內墻設置一處招牌,不得重復設置。
外墻設置情形 ? ? ? ? ? ? ? ?內墻設置情形
5.3.3拱券形建筑只允許在拱券內側設置平行外墻式招牌,設置位置不得超過圓拱的下緣。
拱券形門洞招牌
5.3.4二樓以上設置墻體式招牌,宜設置鏤空的單體字,不宜設置底板。
二樓門招樣式
5.3.5鼓勵設置高品質個性化門店招牌,可根據店面標識用戶的特點藝術化設計。
5.3.6由政府主管部門審批通過后,經建筑立面整修或街景整治后的門店招牌,禁止更改其設置形式。
5.4.1在建筑物頂部、裙樓頂部、騎樓立柱設置的。
樓頂上違規設置的招牌 ? ? ?符合標準的招牌
5.4.2跨越街道、利用兩棟樓之間、利用安全通道、消防通道跨越式設置的。
跨越樓宇違規設置情形
5.4.3利用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危房設置或設置后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利用違法構筑物設置造成房屋安全事故的情形
5.4.4利用城市交通安全設施、消防設施、通信設施、市政設施、其他公共公用設施設置的.
5.4.5在玻璃幕墻、采光玻璃、櫥窗內外側設置。
5.4.6重疊設置的。
5.4.7不宜設置外露型LED動態發光字形式招牌。
5.4.8不宜設置低端的噴繪材質形式招牌。
5.5.1門店招牌的形式與建筑風格應相協調,應充分考慮與周邊環境的協調,如在當地特色街道或商業步行街的門店招牌需充分展示當地文化氛圍。
5.5.2依附于建(構)筑物的戶外招牌設計前,應了解所依附建(構)筑物的結構安全狀況,必要時應委托房屋質量檢測機構對建(構)筑物安全性進行。
5.5.3材料應選用安全性能高、耐久性好、維護成本低、節能環保的非易燃材料。
5.5.4在教育科研、行政辦公區、居住區、醫療衛生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不宜使用霓虹燈。
5.5.5牌匾標識的顏色與圖案不應與交通信號或者標志標線相同或相似,其光源色及閃爍頻率不應與交通指示燈混淆。
5.5.6同一建筑上的各個標識之間應注意色彩的搭配協調,宜避免使用高純度、具有強烈視覺沖突的色彩搭配設計。
5.5.7設置人應負責戶外招牌的檢查和維護保養。保持戶外招牌的整潔、完好。發現污損、字體殘缺、霓虹燈不完整、燈光顯示不完整、面板老化褪色等影響市容景觀情況,必須及時清理、維護或者更換。
5.5.8在高溫、梅雨季節和大風、大雪、雷雨天氣,設置人必須對戶外招牌的基礎及錨固、構架及連接和防腐、圍護及面板、電氣及燈具的可靠性進行檢查,并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6.1.1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制定全省門店招牌設置相關政策,并組織開展相關規定的學習與普及工作,指導、督促各市、縣開展門店招牌規范設置工作。
6.1.2各市、縣城管部門是門店招牌規范設置管理的責任主體單位,負責指導、督促各設置單位及轄區綜合執法隊伍對門店招牌設置管理工作。
6.1.3轄區執法隊伍負責巡查、檢查設置單位門店招牌規范設置情況,督促設置單位整改不規范設置行為。
6.1.4設置單位負責對門店招牌的日常維護管理,出現影響市容市貌或危及公共安全等情況,應當及時處理。
6.2.1城管部門要主動對擬設置門店招牌單位和不規范設置單位,開展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和告知工作。做好巡查、整治和信息化管理。
6.2.2各地城管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審核、備案、登記管理制度。
6.2.3各區、街鄉鎮人民政府或其城管部門,應做好門店招牌各類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向所在市、縣城管部門上報相關信息,市、縣城管部門按照招牌設置管理年度考核辦法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