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減輕處罰事項清單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減輕處罰的情形 | 減輕處罰的依據 | 配套監督措施 |
1 | 非法占地 | 行政處罰決定下達前,主動采取措施減輕違法后果的;或者積極主動配合調查處理且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 處罰條款:《土地管理法》第74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減輕處罰事項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查處工作規程》9.3.1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1、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前,主動采取減輕違法后果的;2、積極主動配合調查處理且未造成嚴重后果的;3、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 勸導示范、行政指導 |
說明:配套監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觀察、預警提示、容缺執法、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建議、行政指導、行政約談、行政告誡、行政回訪等方式。 |